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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教通[2010]206号
关于2009学年度中等职业学校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
免学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
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从2009年秋季学期开始,我国对中等职业学校(含劳动技工学校,下同)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实行免学费。为做好2009学年度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学费对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对象为全日制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顶岗实习学生及艺术表演相关专业学生除外,顶岗实习的时间界定参照中职国家助学金发放办法)和公办学校一二三年级、民办学校一二年级全日制涉农专业学生。
涉农专业为中央规定的21个专业(包括“农林类”的种植、农艺、园艺、蚕桑、养殖、畜牧兽医、水产养殖、野生动物保护、农副产品加工、棉花检验加工与经营、林业、园林、木材加工、林产品加工、森林资源与林政管理、森林采运工程、农村经济管理、农业机械化、航海捕捞,“能源类”的农村能源开发与利用专业,“土木水利工程类”的农业水利技术专业)和农村医学(中医)专业。
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农村户口和县镇非农户口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重点考虑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全部纳入免学费对象),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学生,家庭遭受重大灾害或变故的学生,家庭无劳动力、收入低下的学生。 二、免学费标准
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2009年秋季学期和2010年春季学期我省地方财政不安排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配套资金,只补助中央财政资金部分。 三、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的确定
按照中央政策,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为:湘西自治州25%,其他市州15%。2009学年度各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具体人数以财政部门下达的指标文件为准。
四、工作要求
1、全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指标下达后,各市州和县市区要尽快将其分解到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好2009学年度免学费对象的认定和评审工作。免学费对象确定后,须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然后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免学费名单(上报时间截止到2010年6月30日),同时将纸质名单报同级学生资助机构备案。
2、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须经过申请审批程序(涉农专业学生无需申请)。各中等职业学校要组织学生申请,并填好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审批表(见附件),同时收集好相关证明材料。
3、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对象为在籍在校学生,流失学生不得作为2009秋季学期和2010年春季学期免学费对象。
4、各中等职业学校在收到免学费资金后,应在第一时间按照财政实际补贴标准将已收取的相应金额的学费退还给免学费学生本人,并通知其家长。
5、本通知有关要求仅针对2009学年度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2010年秋季学期及以后免学费政策具体由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发文规定。
6、各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落实情况和免学费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 附件:湖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学费申请审批表
二○一○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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