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2023-03-04 13:09:1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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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加强对我乡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国务院《法规规章备案规定》 ,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乡在职权范围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所制定的,普遍适用于本区域、本系统行政管理工作,内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决定” 、“规章”等文件。



二、乡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于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将正式文件一式三份及起草说明书、有关依据、备案报告 1 份,报乡人民政府备案。



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负责报送备案。



三、乡党政办具体负责本乡规范性文件备案的审查和管工作



四、报送乡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乡党政办负责就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二)规范性文件相互之间是否矛盾;

(三)规范性文件的制作是否符合程序和规范化要求;




(四)是否具备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五、乡党政办审查报送的规范性文件时,认为需要征求



乡政府有关单位意见的,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



在限期内回复。



六、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应主动按时报送备案。对



于不报或者迟报的,乡党政办应当通知制定机关限期报送。



七、各部门应于每年



1 月底前将上年度所制定的规范

文件的目录报乡党政办备查。

各部门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将上年度本乡规范性文件的制

定情况以及备案工作情况向乡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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