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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基金销售制度
第一条 为了最大保护投资人和公司股东的权益,确保公司及公司管理的基金的运作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行业最佳操守,保障公司平稳、持续的发展,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业务开展需要而专门制订。
第三条 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市场状况发生变化时,公司应及时调整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第四条 公司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公司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第六条 公司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第七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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