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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一、 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
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二、 个体诊所法定代表人为防止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
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
三、 个体诊所负责人要及时收集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分置后
处理,并按规定进行登记,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四、 不转让、不买卖、不丢弃、不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
医疗废物,不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中。不流失、不泄露、不扩散、不露天存放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医疗废物的时间不超过2天。
五、 不具备集中处置条件时,按以下要求处理医疗废物,并
做好各项登记。
(1)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
物,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2) 能够焚烧的,消毒后集中填埋。
六、 对不按规定要求处理医疗废物的,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条例》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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