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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推定夫妻共同债务规则之反
思
但淑华
【期刊名称】《妇女研究论丛》 【年(卷),期】2016(000)006
【摘 要】《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是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该规则不合理地加重了夫妻中非举债方的证明责任,过于重视交易安全而忽略了婚姻安全,过于强调夫妻财产关系的一体性而忽视了家事代理的有限性,过于强调形式公平而忽视了结果公正,而且在理解与适用中也存在偏差.正确适用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应着眼于其推定规则的性质,保障夫妻中非举债方有足够的反驳机会,并适度降低其证明标准.从长远看,应修正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相反证据证明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总页数】7页(P66-72) 【作 者】但淑华
【作者单位】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北京100101 【正文语种】中 文 【中图分类】C923.9 【相关文献】
1.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缺陷及重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检讨2.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的缺陷及其立法完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之检讨3.论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民法学原理——兼评《最高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4.我国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的困境\r——基于《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分析5.浅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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