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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变更行政许可操作流程、送审资料的形式要求
项目
行政许可操作流程
送审资料
形式要求
1.申请报告应包括办学目的、可行性分析;
2.提交的申请书、申办审批表字迹应清晰可辨,在修改处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办人员要求在现场改动的,只可划改,并在划改处签名确认;
3.页和页之间需加盖申请单位骑缝公章; 4.纸张规格用A4纸。
1.单位申办应当提供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单位法人资格证明原件、复印件;
2.公民个人申办应当提供申请人户籍或居住证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 3.复印件加盖公章,纸张规格用A4纸。
1.办学资金证明应提交法定资产评估和验资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原件、复印件,复印件加盖公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变更审核
1.申请单位到行政服务窗口办理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办学许可证变更审核时,应按形式要求提交如下资料:
1.1变更申办报告、申办审批表;
变更申办报告、申办审批表
1.2变更举办者需新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1.3变更名称需提供新名称核定认定书;
1.4变更负责人需提供新负责人及专职管理教学人员资格证书;
1.5增设新培训项目需提供新培训项目明细;
2.受理:举办者按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有关材料后,符合要求的,工作人员应出具书面受理凭证;对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不予受理,
新举办者资质资格证明材料 并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材料。
3.审核:审核人员对收件人员收到的送审资料,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初步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符合规定的,送科室负责人核准,不符合规定,审核人员应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及应补充的相关资料。 4.核准:科室负责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的意见,核准的,送分管领导
批准,不核准的,退回审核人员重审。 新名称核定认定书 5.批准:分管领导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核准意见签名确认。
6.发证及公告: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收回旧《办学许可证》,颁发新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并对其基本信息实行网上公开。 7.相关资料由专人负责归档。
章;
2. 纸张规格用A4纸。
1.拟任负责人(校长或主任)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技术等级或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
新负责人及专职管理教学人员资格
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以及从事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经历
证书
的证明;
2.复印件加盖公章,纸张规格用A4纸。
1. 属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交场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属租赁场所的,应当提供经房管部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不少于1年租赁期的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新办公和服务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2.向学员提供食宿的,应提供与招生规模相适应的住宿和餐饮等生活设施设备相关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3.申请人还应提供办学场地及校舍的资源配置情况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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