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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的写作——意见
意见是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一种上行文或下行文,一般由高级领导机关、中级领导机关或一般机关制发。党委、政府、人大各机关均可行文。 1、意见的特点
目前对“意见”这一文种尚有争议,但在实际使用中确有自身的特点。
(1)见解性和规定性并存。一部分意见旨在提出见解,带有非肯定性、非指令性成份,因而具有见解性。一部分意见旨在提出处理办法,则具有法规性、指挥性。如中纪委的《关于党政机关县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补充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就具有法规性和指挥性。
(2)行文机关的多样性。意见行文机关没有限制,上行意见行文机关都是政府职能部门,下行意见则有党委、人大机关等。另外,上行意见还可以由领导机关转发 (批转),而不像请示那样只能批复。 (3)上行下行皆可。意见的行文方向较为灵活,上行下行均可。1993年到1996年《国务院公报》共刊登意见57篇,其中上行意见47篇,下行意见10篇,可见行文方向的灵活性,这一点与只能上行的“报告”文种颇有差异。 2、意见的写法
意见一般由标题、签署和正文组成。
(1)标题。意见的标题一般由事由和文种构成,如中纪委《关于
国有企业领导干部廉沽自律 “四条规定”的实施和处理意见》。 (2)签署。在标题正下方用括号标明行文机关名称和年、月、日。如有落款,标题正下方的签署可以省略。
(3)正文。意见正文包括开头和主体。正文开头,是 “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的缘由,目的或根据,一般都采用“为
了……特提出如下意见”、“根据……特提出如下意见”的写法。正文主体是核心内容部分,一般采用序号式来写,把有关意见列出来,撰写时要注意逻辑关系和连贯性,同时要力求简洁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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