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心得体会

2022-10-24 01:22:4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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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经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他有了更深的认识,思想有了进一步的提高。有下面几点体会:

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经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是在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领导下,经过各方面的长期而不懈的努力出台的。从着手起草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开始,到《安全生产法》的出台,前后经历了21年的时间。

20011224日-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安全生产法(草案)》。会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配合全国人大多次进行调研,召开有关会议,广泛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人大、企业、中介机构、专家等方面意见,许多省、市、区人大和安全生产专家等还提出了宝贵的书面修改意见,《安全生产法(草案)》越改越好。2002424日-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再次审议了《安全生产(草案)2002624日-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安全生产(草案)终于在2002629日以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的绝对优势通过。同一天,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二、《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既是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共同努力工作的结果,也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既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又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爱护。既总结了近年来发生重大、特大事故的原因、特点和教训,又借鉴了国外的做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济成份呈现出多样化的态势,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快速增长。与此同时,政府部门进行了机构改革,政府的职能部门在转变,一些专业经济部门相继撤销,安全生产出现了新形势、新问题和新特点。一个时期以来,重大、特大事故不断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安全生产形势严峻。

(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亟待依法规范安全生产

(二)机构改革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要求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三、《安全生产法》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共九章九十七条,立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


1、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面负责。第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七条规定: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市逐步明确、规范了政府、各主管部门、企业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了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2、安全监管方面。《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我市今年将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建筑施工、船舶修造等六个行业和场所列入整治范围,明确了整治的责任主管部门,各专项整治牵头部门已制定了工作划,明确了目标、任务、时间。在重大节日和重大活动前,在特定季节中和生产事故易发时段,市政府都组织各职能部门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点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检查隐患,实行跟踪督查,直至隐患整改结束。

3、应急救援方面。《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市政府在2003年初印发了《仪征市人民政府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要求组织了演练。按照国务院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市政府又出台了《仪征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明确了指挥体系和职责,确定了35项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目录要求各相关部门编制,目前正在编制救援专家库目录上报。

4法律责任方面。为了防止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给国家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威胁。《安全生产法》企业法人的安全决策及行为作出了规定。没有按照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没有对企业从业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后持证上岗的,没有对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物品项目进行安全设计的,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对生产安全伤亡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都规定要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目前,我市企业对照安全生产的规定还存在着差距,主要表现在:企业的法人对《安全生产法》的学习不够,不懂法、不守法的现象在民营、私营企业中普遍存在;企业的安全投入不够,设备、电路老化、安全隐患随处可见;新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规章制度不健全;还有极个别企业出现过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在私了过程中因经济纠纷才暴露出来的行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不强,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从业人员违规违章、企业私招乱雇,不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项目违规承包发包也是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重要原因。

四、下一步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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