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流程学习参考

2022-10-27 11:09:2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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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流程学习参考



一、关于怎样认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文件制定主体特定性。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力的主体已在桐府法20133号文件中列明,有各自编号,可对照参考。

(二)文件内容的行政性。文件内容属于行政管理的范围、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等。

(三)文件调整对象的外部性。文件调整对象应属于行政机关、财政拨款的单位及其所属人员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调整对象不是指行政规范文件发布的对象,而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中管理内容涉及的对象,如:虽大量文件抬头为各街道办事处、各单位,但文件内容是针对公民、法人等应为规范性文件。

(四)文件效力的规范性。从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普遍约束力及权利义务等方面把握。 一定时期包括几天、几个月或者几年;反复适用是指文件作出的规定,自实施之日起的一个时间段内,对同类事项可多次适用;普遍约束力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适用于不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禁止性、允许性、强制性事项,以及相应的权利义务或者责任。

(五)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1报告、请示、议案、通报等4个文种的公文 2工作规划、计划、要点;

3、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协调机构等通知;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行政机关原文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但转发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提出具体实施措施或者补充意见,并涉及不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属于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6行政机关为实施专项行动或者阶段性整顿,部署有关工作,明确有关部工作职责和工作要求的方案(包括工作方案或者实施方案),不属于行政规范


性文件;但如果此类方案的内容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六)其他具体规定详见浙府法发〔201330号或桐府法函〔20141号,请自行翻阅学习

二、流转问题

(一)工作联系单经起草部门领导签字,再由市府办副主任进行必要性把关,如可原文转发上级文件等方式出台,则无须归入规范性文件;如确有必要新制定文件,副主任签字,而后转法制办登记审查;

(二)法制办认为该文件不是规范性文件,转入普通文件签批流程,确属规范性文件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意见书,其中包含“应当修改”“建议修改”的内容,前者为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修改或者删除的条款,后者为参考性意见。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同时发送给起草部门和条线秘书;

(三)起草部门根据意见书进行修改,将最终文本提交条线秘书。秘书查看是否对“应当修改”的内容作出了改正,如未修改,联系起草单位修改,未修文本不提交审批;

(四)工作联系单、合法性审查意见书需附在发文稿后才能发文,并于发文处存档。

三、报批资料须完整

(一)工作联系单所涉三方主要领导签字应完整、连续,不应事后补签为由先行报批;

(二)报批所需工作联系单、合法性审查意见书、文本最终定稿,缺一不可进入报批流程。

四、文件施行日期不得错位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在前,发文在后,根据省条例的规定原则上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在发文前应核对文件中的施行日期,如施行日期超前应另行确定施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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