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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购会查案底
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万某的行为看似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不能简单以有无合同为标准,也不能简单以签订合同+骗取财物即构成合同诈骗罪。本案中,虽然万某与汽车租赁公司签订了“以租代购”合同,但该合同只是整个诈骗犯罪中的一个环节,不能涵盖全部犯罪行为。
结合本案,万某经朋友张某介绍结识黄某,黄某许诺其几千元好处费,在这几千元的不法利益的诱惑之下,万某实施“以租代购”诈骗汽车租赁公司一辆大众宝来汽车的活动,其犯罪目标明确;万某在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后,明知合同履行期限内对以租代购的车辆没有所有权的情况下,将车辆转押给黄某,由黄某处置;并且他在签订合同时除了姓名、联系电话外,其他诸如紧急联系人身份等全是伪造的;除此之外,在GPS异常,一月后的第一期还款日没按期还钱的的情况下,汽车租赁公司联系万某的时候,他不接电话或者以没钱为由推脱,拒不到公司说明情况。
这种种行为都可以看出,自一开始,万某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就没有履行该合同的意愿和诚意,他签订“以租代购”合同并交付定金只是一个诱饵,其最终目的是骗取被租赁的车辆。但是他签约并交付定金的行为让汽车租赁公司误以为其是真心想要租赁汽车,并基于这种错误的认识,而将涉案汽车交付给他,结果造成了财产的损失。这
符合诈骗罪的行为构造,万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万某采取的是“以租代购”的方式,因租车当日在签订合同时已支付租购物首付款1.8万元,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该首付款被害人收到后,其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应从被骗的数额中去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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