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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请示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理顺合同管理中的工作关系,加强上下联系,互通情况,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部门工作任务的执行情况及重要事项由负责人及时向总经理报告。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总经理应及时向董事长汇报。 第三条 合同管理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或超出工作权限和职责范围的事项,要逐级请示报告,不得擅自答复和处理,紧急、特殊情况可越级请示报告,但事后要及时报告分管领导。任何部门及工作人员未经授权,不得越级汇报请示。
第四条 各部门在合同管理工作中遇到的一些具体问题,可直接向有关职能部门联系,各职能部门应该按各自职权及时负责处理解决,确实无法处理解决时,由各部门以书面形式送总经理办公室处理。 第五条 合同管理中出现的工作交叉和协调不易解决的事项,要及时向总经理请示报告,经同意后方可作出答复和安排。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答复。
第六条 合同管理中请示汇报工作要准确及时,把握重点,特别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不准避重就轻,不许匿情不报,不得汇报假情况,不得推卸责任.敷衍了事。
第七条 各部门向上级请示时要实事求是地阐明主题,要做好详细记录。对于上级的答复,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执行。请示人要在
合同管理任务完成后,及时汇报任务完成情况。
第八条 上级部门审核请示意见要明确提出目标、措施及工作完成时限要求。清示提出的问题一般应及时给予答复,超越权限范围或问题重大的,应按顺序逐层汇报,遇到业务性较强或遇重大情况可直接向相关部门或负责人汇报。
第九条 因不坚持请示报告制度,或借口请示报告而推诱扯皮、回避矛盾和将矛盾上交等,造成工作失误或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本企业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可予开除处分。构成读职等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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