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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灾害保障的改善
社会灾害保障是指国家和社会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生存危机的社会成员进行抢救与援助,以维持其最低生活水平并使其脱离灾难和危险的一项社会保障工作。虽然我国在灾害救助上已经做了很多努力,但是依然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权责不清,没有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救灾工作是各级政府的职责,主要以地方政府为主。但在实际执行中,救灾投入却以中央为主,地方安排救灾资金数额较少,与国务院确定的救灾职责分工有了冲突。如灾民生活救助资金,地方支出占全国支出比例常年维持在20%左右,个别地方负担比例甚至不到10%。从全国情况看,地方依赖中央,缺乏积极性、主动性的现象没有根本改变。
非政府组织参与不够。我国社会灾害保障,尤其是农村的社会灾害保障,都是以政府为主导。在救灾资源中,90%以上来自于政府的财政支出。而一些具有相当资质的社会组织没有或是很少参与其中,没有发挥应有的社会职责和作用,救灾工作远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缺乏完善统一的国家救灾管理体系。中央政府目前尚没有对灾害统一管理的机构,财政部也没有设立专项的减灾基金,这极大的影响了我国减灾工作的深入发展。
灾害数据核实困难,灾情评估尚需进一步加强。灾情统计数据是救灾资金分配的主要依据。灾情统计是否准确,直接影响到资金分配的准确性和政策落实的有效性。由于灾情发生的突然性和统计核实的滞后性,灾害评估工作很难落实,在机制上难以避免虚报灾情。
救灾工作绩效评价体系不完善,防灾减灾效果不明显。多年来,一方面国家为防灾减灾投人大量资金兴修各项基础设施,而另一方面每年因灾造成的损失仍居高不下,对减灾救灾工作的考核评价没有形成完善的体系。就比如说材料里的Z县,防灾预警系统没有覆盖到泥石流严重的地区,在原来用来泄洪的河道旁盖房子,也没有政府管制,才会导致灾害发生时,大量损失的发生。
救灾资金存在平均分配的现象。从特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分配的情况看,地方在分配中央补助资金时,往往扩大补助范围,将相当一部分资金用于灾情报告以外的其他地区,致使重灾区灾民补助标准降低,灾民难以较快地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以我之见,以上的问题不好好解决,社会灾害保障不进一步的完善,不做好预防的措施,以后再遇到特大的灾难时,就会手足无措。下面是我对社会灾害保障的完善的一些建议:
健全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完整的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应该包括物质救助、精神救助、政策救助和服务救助四种。比若说物质救助主要是从满足人们基本生存需求出发,为灾民提供具体的物质保障,使灾民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它又可以分为实物救助和现金救助两种方式。精神救助的具体措施有:现场看望与慰问,对于救灾时间长、范围广的大灾害,国家宣传部门会以各种形式专门对灾区进行报道,传达社会对灾区的关心。
加强灾情统计评估工作,进一步做好救灾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建议建立灾害评估应急机制,提高评估质量和时效性,坚决制止虚报。及时查处挤占、挪用资金等问题,为灾区群众做好服务,维护灾区社会的稳定。就不会出现Z县预警设备覆盖不全,没有资金改善老化设备的问题了。
鼓励和引导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更大程度地参与社会灾害保障中去。在汶川大地震中就可以体现这些非政府组织的强大号召力和社会作用。应着力培育一批具有资质的非政府组织,在政策上支持下,开创我国社会灾害保障的新局面。 普及科技知识,提升灾民法律维权意识 在落后地区的农村应大力普及科学文化知识,推行通识教育。从根本上改变村民对自然界的盲目的看法,提高对自然界的认识。同时,提升灾民的维权意识,使他们意识到申领救助是他们的当然权利,而不是政府的施舍与恩赐。这样就会减少如Z县在河道旁盖房子的隐形危险的出现。
自2010年9月1日起《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实施了,相信在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努力下,在实施的过程中不断的总结经验,解决出现的问题,做好预防措施,一定能在灾害来临的时候,把损失减少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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