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商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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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北京工商大学优秀毕业生评选细则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激励成才,催人奋进,根据北京市教委和团市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的意见》(京教学[2012]1号)要求及《北京工商大学学生奖励条例》,特制订本评选细则。

一、评选对象和比例

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是授予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应届毕业生。评选对象为具有学籍的全日制应届本科毕业生和硕士毕业生。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总数的10%,推荐评选市级优秀毕业生的比例为应届毕业生总数的5%

二、评选原则

公平公正、择优推荐、优中选优、足额评选。 三、评选条件

(一)能按期正常毕业并取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就业观念正确,就业态度积极。

(三)在校期间获奖情况及毕业(学位)论文要求: 1.本科生

1)市级优秀毕业生: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各种奖励或荣誉称号(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园之星、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团)干部)累计三次及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以上。

2)校级优秀毕业生: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各种奖励或荣誉称号(包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校园之星、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团)干部)累计两次及以上;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良好以上。

2.研究

1)市级优秀毕业生: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各种奖励或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研究奖学金、校级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研究生学术之星)两次及以上;学位论文被评为优秀硕士学位论文。

2)校级优秀毕业生: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各种奖励或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研究奖学金、校级三好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研究生学术之星)之一;学位论文被列入优秀学位论文候选名单。

(四)符合上述条件的学生数量如果超过规定评选比例,各推荐单位可以参照其综合表现优中选优。如果人数不足评选比例,可进一步扩大推荐范围,具体方案由相关学院提出并报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研究决定。

(五)在校期间受过违纪处分、欠缴学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毕业生,不得参加评选。 四、评选办法

由个人申请或班级提名,学院研究确定推荐名单,报学生工作部(研究工作部)进行资格审核,经学校学生工作委员会审批并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市级优秀毕业生推荐名单由学校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批准。

五、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认真履行评选程序,严格遵守评选条件,按期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工作,并及时将相应材料归档。原则上应在学生毕业离校前两周完成学院推荐工作,毕业离校前一周完成校级审批工作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工商大学党委学工部、研工部

20125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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