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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守
则
集团标准化办公室:[VV986T-J682P28-JP266L8-68PNN]
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第一条 我所系一家依法成立并持续经营之律师事务所,依法拥有自己的商业秘密和其他秘密。本所秘密
关系到本所权利和利益,为保守本所秘密,维护全体人员的利益,特制定本制度。本所全体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都有保守本所秘密的义务。
第二条 在任职期间指工作人员在本所工作期间。任职期间包括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时间,
而无论加班场所是否在本所工作场所内。
第三条 保密范围
1、 本所合伙人研究决定的重大业务中的保密事项。
2、 本所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项目、规范、战略以及经营决策。 3、 本所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等。
4、 本所财务预算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5、 本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6、 本所的人事档案、工资、劳务收入及资料。 7、 其他经合伙人决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8、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四条 本所秘密的密级分为三级:绝密、机密与秘密三级。
1、 本所开拓、经营的业务项目,直接影响本所权利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资料为绝密级。 2、 本所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和本所经营情况为机密级。
3、 本所的人事档案、合同、协议、律师意见书、正在办理或已办理的律师业务案卷材料和尚未进入
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五条 对于秘密文件、资料及软盘等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 属于本所绝密级的文件、资料及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
毁,须经所有合伙人统一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制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部门主管合伙人同意并批准,并由合伙人会议制定或委托专人执行;秘密级的由专职管理人员负责执行。 2、 非经合伙会议或主管部门合伙人同意并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3、 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完成,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 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5、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本所秘密事项的,应事先经主管部门合伙人批准。 6、 不准在私人交往中泄漏本所秘密。 7、 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本所秘密。
8、 如发现本所秘密可能被泄露或者已经被泄漏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其被泄漏或者被经一步
泄漏,并及时通报合伙人,合伙人接到报告后立即做出处理。
9、 工作人员从本所离职后,仍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在本所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密级信息承担
保密义务,直至上述密级信息由本所公开或实际上已经公开为止。 10、 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工作人员应本着谨慎、诚实的原则,采取任何必要合理
的措施保守其知悉的本所密级信息。
第六条 如违反以上条款,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经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后生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八条 本制度由合伙人会议负责解释。 保密制度附件:
律师事务所保密承诺书
为了保守律师事务所的商业机密,维护律师事务所的利益,本人保证并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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