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王**卖淫嫖娼案(嵊公(浦)行罚决字[2022]00852号)》,欢迎阅读!
王**卖淫嫖娼案(嵊公(浦)行罚决字[2022]00852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嵊公(浦)行罚决字[2022]00852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200 【处罚日期】2022.05.1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浦口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王**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3:07
处罚名
王**卖淫嫖娼案
称 行政处罚决定嵊公(浦)行罚决字[2022]00852号 书文号 被处罚
王**
对象
处罚结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份以来,王**作为嵊州市禅意阁采耳养生馆的老板,为果 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店内技师吴某明、张某伶、黄某艳、杨某莹、张某等人以598元 1 / 2
一次的价格为男性顾客提供“打飞机”性服务的情况下,仍长期容留上述技师在其店内卖淫。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人民币一千六百四十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嵊州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2022-05-12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浦口派出所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2 / 2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dmnG.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