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卖淫嫖娼案(嵊公(浦)行罚决字[2022]00852号)

2022-12-24 15:56:29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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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淫嫖娼案(嵊公()行罚决字[2022]00852)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嵊公()行罚决字[2022]00852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18853911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10200 【处罚日期】2022.05.12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浦口派出所 【处罚种类】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绍兴市 【处罚对象】**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3:07

处罚名

**卖淫嫖娼案

行政罚决定嵊公()行罚决字[2022]00852 书文号 被处罚

**

对象

处罚结主要违法事实:20222月份以来,王**作为嵊州市禅意阁采耳养生馆的老板,为 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店内技师吴某明、张某伶、黄某艳、杨某莹、张某等人以598 1 / 2








一次的价格为男性顾客提供“打飞机”性服务的情况下,仍长期容留上述技师在其店内卖淫。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王**行政拘留十一日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缴人民币一千六百四十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行政拘留送嵊州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

2022-05-12

【浙江省绍兴市嵊州市】浙江省嵊州市公安局浦口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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