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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借款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外汇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85]银发字第235号
【失效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提示该文件已失效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日期】1985.07.05 【实施日期】1985.07.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对外借款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的通知
([85]银发字第235号 1985年7月5日)
随着对外开放和经济体制的改革,各部门、地方和企业对外经济活动的自主权不断扩大,利用外资的方式也逐渐增多,除直接投资外,向境外发行外币债券、借入的外汇资金也将越来越多。根据姚依林副总理1985年6月11日在部分省(市)长会议上关于“对外发行债券、对外借款等都要经人民银行总行事先批准,并及时统计监督”的指示,为加强对外借款的统一管理,关于外币债券归口管理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对[85]65号文发送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使对外借款纳入国家计划,合理地运用外汇贷款,保证对外按期偿还。现将境内机构向外国和港澳地区银行、 1 / 2
企业借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即日起,境内机构向外国或港澳地区银行、企业借款(包括透支)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归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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