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学前教育的基本法律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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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学前教育的基本法律框架



在德国,学前教育法律责任和组织上都属于儿童和青青年福利事业,而不属于正式的教育系统。作为社会福利事业,学前教育的立法权属于联邦政府,州政府只有执行权,因而关于学前教育事业的资金投入确实是州政府和市立政府的责任。 德国政府于19906月通过了《儿童和青青年福利法案》,前民主德国于1990101日实施这项法案,前西德则于199111日开始执行。该法案对儿童在学前教育构中的进展情形、对不同类型儿童的支持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父母对儿童的教育责任,而学前教育机构的责任只是父母教育责任的一种延伸和附属。之后,基于《生育和家庭福利法案》的框架,《儿童和青青年福利法案》于19927月被修订,并在各地被无条件执行。修订后的法案要求:凡是6岁以下的儿童,都有权进入相应的学前教育机构;学前教育机构要对儿童进行教育和保育,与家庭合作教养儿童,促进儿童的进展。 就学前教育的治理而言,《儿童和青青年福利法案》的阻碍力相对较小。关于学前教育机构的服务形式和教育质量的提高等问题,该法案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同时,由于德国的社会现状,如低出生率、独身子女家庭增多、人口老龄化等,促使政府需要为家庭提供更多的支持。因此,德国联邦政府又对《儿童和青青年福利法案》进行了改革,于20042颁布了《托幼机构拓展法案》,并于2005年开始实施。

《托幼机构拓展法案》更关注3岁以下儿童的入托需要。该法案中提出,为了满足家长和儿童的需要,到2010年将完成对日托机构“向下”延伸的工作,为3岁以下儿童提供更多的入园席位。

《托幼机构拓展法案》的全然目标是:第一,2010年,建立23万所全日制托幼机构,服务对象为06岁儿童;第二,对儿童进行早期教育,进展儿童的能力,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第三,为家长提供多种学前教育的服务形式。为了达成这些目标,市立政府将每年从联邦政府处获得1.5亿欧元的资金,以保证学前教育事业的进展。 以立法手段规范学前教育机构 为了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进展,德国在差不多推行的学前教育法案中,对学前教育机构作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规定。 一、学前教育机构的种类

德国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6岁,基于这项法律规定,德国的学前教育机构大致分为三类。

1.托儿所:招收03岁儿童,要紧为全天工作的父母照看儿童。 2幼儿园:要紧招收36岁儿童,由于各种缘故的限制,德国幼儿园的入园名额不多。因此,《儿童和青青年福利法案》专门指出,所有36岁的儿童都有权进入幼儿园。

3学童日间托管所:这是专门为放学后没有父母照管的儿童设立的,招收12岁以下的儿童。

除了这三类机构外,还有一些州为4个月~6岁儿童开设了看护所,3岁以下的儿童也能够进入幼儿园的混龄班,和大年龄儿童一起活动。德国学前教育系统还包含了一些其他形式的教养机构,如家庭日托所,被称作“日间母亲”,是一种以开办者的居住处为教养场所的机构,但这些机构的规模通常比较小,在德国也并不普及。

德国的学前教育是非盈利性的,儿童入托费是依照儿童的出勤率、幼儿园人数、家庭人口以及家庭经济水平来决定的,以满足不同社会经济地位儿童的需要。 二、学前教育机构的组织形式

在德国,36岁儿童的教育社会化和看护要紧在幼儿园中进行。从19世纪起,德国


幼儿园大多由非政府组织设立,包括教会、慈善团体、社会组织和家长联合会。自德国统一以后,许多正规的公共设施仍由一些非政府福利机构治理,如劳动者福利组织、德国红十字会等。

《儿童和青青年福利法案》中对幼儿园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规定。非政府组织,包括教会、家长联合会、福利机构等,有设立幼儿园的优先权,而政府组织只有在这些组织无力提供足够的幼儿园时,才能开办幼儿园。因此,前西德(除柏林外)65%的幼儿园、前民主德国45.5幼儿园都由非政府福利机构设立。这些幼儿园同意政府的监督,通常由地点福利部门负责。 三、学前教育机构的性质

《儿童和青青年福利法案》中指出,幼儿园要关心儿童进展成为有责任心、独立自主的个体。幼儿园的责任是支持家庭对儿童的教养,补偿儿童进展中的不足。幼儿园提供的服务范畴应立足于儿童和家庭的需要,照管、指导和教育儿童,为儿童提供最佳的进展机会。在教师的支持下,儿童以游戏为差不多活动,探究世界,进展自己的能力和技能。同时,幼儿园要关心儿童做好相应的入学预备。近年来,专门强调在幼儿园中进展儿童的语言能力。

以立法手段保证学前教育质量

德国专门重视进展学前教育改善学前教育的质量,促进幼儿园与小学的衔接。由联邦政府颁布的《国家学前教育质量指导条例》于1999年开始实施,该指导条例由5个独立的打算组成,针对学前教育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规范,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学童日间托管所、教育活动的场地、机构创办者的工作每个打算都明确了对教育质量的指导、进行自评和外部评判的方法,以及提高教育质量的方法。

2004年,德国有关部门制定了《幼儿教育条例》以及《进展和提高学前教育质量的建议书》,以保证学前教育与基础教育之间的连续性。各州也在不同程度上出台一系列法律条例,用以保证当地学前教育事业的进展,提高学前教育的质量。如勃兰登堡州在德国统一以后,着力于改善幼小衔接的工作并于1992年开发了一项用于监督学前教育质量的系统。 另外,德国对学前教育的许多方面设定了标准,并由青青年福利部门监督。这些标准包幼儿园的占地面积、开放时刻、入托费用、班级规模、师生比例、室内和户别处积等。德国是一个联邦制的国家,因此各州又会依照各地情形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地点标准。幼儿园师生比为例,巴登符腾堡州幼儿园的师生比为1:13而勃兰登堡州幼儿园的师生比为1:16托儿所的师生比则为1:9

幼儿教育实践的角度来看,德国联邦政府及各地点政府对以下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

一、规范教育内容

德国的幼儿园不像小学,没有限定的活动主题和活动时刻,各州都有相应的教育大纲。36岁儿童的进展尤为重要的几个领域包括:躯体、思维、情感、社会技能。如勃兰登堡州依照《托幼机构的教育原则》规定,幼儿园的教育领域包括:躯体、运动和健康;语言、交流和书写;音乐和制造力;数学和自然科学社会生活等。在这项原则中,还提供了有关的案例,指导教师如何在特定领域内支持儿童的进展。

德国专门强调给予儿童充足的空间,使其身心得到舒展。国家的相关规定专门强调,童需要有户外运动的机会,并对每日所需的运动时刻作出了限定。一些州政府还专门鼓舞儿童参加户外课程,而不仅仅是在户外进行自由游戏 二、规范教育方法

2004年各州联合制定的《幼儿教育条例》指出,教育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课程与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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