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黄学军同志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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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黄学军同志全国模范法官荣誉

称号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06.07.27 【文 号】

【施行日期】2006.07.27 【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予黄学军同志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的

决定

黄学军同志,女,汉族,19702月出生,中共党员,本科学历,现任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黄学军同志是新时期共产党员和人民法官的典范。她在法院工作18年来,恪尽职守,无私奉献,每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300天。多年来,她年结案均在200件以上,连续多年居全院之首。在她审理2000多件案件中,无一错案,无一超审限,无一被发回重审。她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心系人民,肩担正义,依法维护当事人特别是农民工、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努力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她自觉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把握法律内涵,用活调解艺术,通过辨法析理去实现案结事了,通过定纷止争去维护社会稳定。由于工作业绩突出,黄学军同志先后荣获全国三八红旗手、全国优秀女法官和广东省优秀共产党员、人民满意的公务员、人民满意的好法官、南粤巾帼十杰等荣誉称号,并曾荣立个人一等功。20062月,黄学军同志以其模范的事迹和高尚的品德赢得了人民群众的赞誉,光荣当选“中国法官十


杰”。

为表彰黄学军同志的先进事迹,根据《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授予黄学军同志“全国模范法官”荣誉称号。

最高人民法院号召,全国广大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要以黄学军同志为榜样,学习她牢记宗旨、一心为民的高尚情怀,学习她鞠躬尽瘁、甘于奉献的优良品格,学习她公正司法、清正廉洁的职业道德,学习她锐意改革、与时俱进的创新精神。要在先进典型的鼓舞带动下,不断激发工作热情,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努力增强司法能力,始终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和法治理念,结合“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按照“公正司法,一心为民”的工作指导方针,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努力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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