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黑格尔市民社会观与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差异

2024-03-08 06:37:17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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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黑格尔市民社会观与马克思市民社会观的差异

马克思在对市民社会的概念、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这两个方面与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具有很大的差异,本文主要从这两个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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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民社会的概念

1.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

市民社会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丰富内涵的范畴,该概念是指政治共同体或城邦国家,具体指自由和平等的公民在一个合法界定的法律体系之下结成的伦政治共同体。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概念受到了1718世纪社会契约论和孟德斯鸠法权思想的影响,而且还受到古典经济学派的影响。



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和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虽然它的形成比国家晚。其实,作为差别的阶段,它必须以国家为前提,而为了巩固地存在,它必须有一个国家作为独立的东西在它前面。



在黑格尔看来,家庭、市民社会和国家是伦理发展的三个环节。市民社会中间环节,既存在于家庭的界域之外,又未达到国家;既与家庭和国家相联系,又独立于它们。黑格尔把市民社会与国家的概念进行了严格的区分,扭转了黑格尔以前的市民社会就是国家的错误观点。市民社会被黑格尔称为外部的国家”,即需要和理智的国家;国家则被认为是理性的领域,它才是真正的国家。



2.马克思的市民社会概念

马克思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的概念进行了批判和继承,并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完善的市民社会理论。马克思对黑格尔市民社会理论的继承,首先在于他对黑格尔这一历史主义方法论的继承。



马克思认为,在市民社会含义下包含的意思是,处在由一经济方式所产生的互相作用和相互影响下的圈子,其成员通过某些经济所决定的生活关系而彼此发生关系。由此看来,社会生活不是任意一种共同生活,而是为了满足一般的经济需要并在一定经济条件下的共同生活和协作。在马克思看来,经济方式是社会生活的基础,并决定社会生活的性质。



马克思把市民社会规定为物质交往的关系,这比黑格尔将其规定为需要的体系更为深刻。物质交往关系概念,不仅把握了需要体系的本质,而且揭示了人们在需要体系中实现需要的方式即通过物质的交往实现自己的需要;并且物质交往关系概念,更为全面地把握了市民社会中发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指明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仅包含了那些直接由物质需要决定的关系,也包含了




那些不是直接由物质需要决定的关系。



二、市民社会政治国家的关系

1.黑格尔的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

黑格爾认为,市民社会是介于家庭和国家之间的重要环节,家庭是直接或自然的伦理精神,家庭成员由自然形式的爱结合在一起,个人从属家庭,分享着生命和生活的快乐,但家庭却压抑了人的特性;市民社会是伦理精神的分裂和特殊化,高于家庭,它用利己的原则弥补了爱的不足,使个人的目的、人性得到了充分的发,但是,一个无约束的、过分发育的市民社会却逐渐陷入了自我为中心;国家是伦理精神的实现,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市民社会最终必须整合到国家中,国家在伦理上既包含了家庭和市民社会,市民社会的存在又必须以国家为前提。



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实现了的伦理理念与伦理精神,国家本身就是绝对目的,因为国家是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环节,从而使特殊的个人目的达到了自我满足。国家对个人具有最高权利,同时个人的最高义务就是成为国家公民。正如黑格尔在国家一章中指出:“正如这个最终目的对单个人具有最高权利一样,成为国家成员是单个人的最高义务。作为国家成员的个人因为具有客观性,伦理性,所以他们的任何欲望、思想和行动都要以国家这一客观、普遍的精神为出发点和归宿点。



从以上的论述可以充分认识到黑格尔认为市民社会与家庭和国家有不同的性质和特点,市民社会中的每一个人都是在彼此需要与交换的基础上形成了相互依赖与对立的关系,并且以其他人为手段和中介达到自己需要的目的,这样也成为他人的目的,实现了对方的私人利益和社会的共同利益。



2. 马克思的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

关于这个问题的观点在马克思的一些著作中就有了鲜明的表述。他认为黑格尔的伦理实体的概念演进是一种逻辑泛神论的神秘主义。另外,马克思在费尔巴哈的从存在到思维、从物质到精神的唯物主义认识路线的启示下,批判了黑格尔关于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这种头足倒置的论断。



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政治国家起决定作用。首先,政治国家产生于市民社会。他曾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阐述:“由于私有制摆脱了共同体,国家获得了和市民社会并列并且在市民社会之外的独立存在;实际上,国家不外是资产者为了在国内外相互保障各自的财产和利益所必须要采取的一种组织形式。其次,政治家的性质是由市民社会的阶级状况决定的。马克思指出:“因为国家是统治阶级的各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所以可以得出结论:一切共同的规章都是以国家为中介的,都获得了政治形式。这就说明,法产生于市民社会的规章通过国家获得的政治形式。表面看来,法是由国家制度和认可的,而法所反映的实际上是市民社会的要求和意志。



马克思通过对黑格尔的市民社会理论的批判研究,找到了解决有关物质利益




争议的突破口:“要获得理解人力历史过程中的锁钥,不应当到被黑格尔描绘成‘大厦之顶’的国家中去寻找,而应当到黑格尔所蔑视的‘市民社会’中去寻找。此基础上,马克思得出了市民社会决定政治国家科学论断。



参考文献:

[1] 康德:《纯粹理性批判》,李秋霖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2-23



[2] 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第197

[3] 马克思:资本论》,马克思恩格斯全集》23,人民出版社,38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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