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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和完善建议
【摘要】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社区矫正执行过程中的各个环节依法进行监督。本文通过研究当前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具体实践,深入分析检察机关参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成功经验和遇到的问题,就如何完善我国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制度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问题;对策建议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一种行刑方式。在我国,社区矫正适用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由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帮助社区矫正人员改造思想和行为方式,促进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正是确立社区矫正制度,2012年1月两高两部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社区矫正的具体措施作出专门规定。检察监督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修订的过程中均未涉及,其法律依据仅在于相关部门发出的几个通知中。各地检察机关在试点实践中积极探索,取得了很大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社区矫正立法滞后,检察监督缺乏必要的法律支撑
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有权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但现行法律并未明确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权,对于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途径、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等问题也缺乏明确规定,各地试点的作法五花八门,也有超越法定权限之嫌,影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1]
(二)法律观念陈旧,影响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职能的有效发挥
我国重刑主义观念影响深远,加之在现实中确实有利用非监禁刑逃避法律制裁的司法腐败现象发生,大多数民众将社区矫正视为纯粹的刑罚执行方式,期望从严管理监督。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也在相当程度上存在上述观念,他们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很容易忽视对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保护,未能及时对侵犯矫正对象合法权利的现象进行监督纠正。
(三)检察监督对象仍存在不合理之处
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内容庞杂的系统工程,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除了公检法司四个部门外,其他社会组织和社会志愿者在社区矫正机构的指导下有序参与到这项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区矫正人员所在单位等也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执行机关管理帮扶社区矫正人员。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
关,只能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的合法性施行监督,如果上述非执法主体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中的活动不受检查监督的制约,很难保证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有效监督。
(四)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难以适应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实需要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其原监所检察厅内增设监外执行检察处,专门负责监外执行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但各地方检察机关大多只在辖区内有监狱或看守所的地区设立刑罚执行监督机构,有的地方的社区矫正监督人员由监所检察机构人员兼任。[2]社区矫正是一项巨大的系统性的刑罚社会化改革工程,目前的监所检察机构配备无法有效应对日益繁杂专业的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工作。
(五)检察监督方式存在缺陷,难以适应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要求
检察机关的传统监督手段的应用于社区矫正有其严重缺陷,具有明显滞后性,严重削弱监督效果。检察机关对于社区矫正的监督方式大多属于事后监,具有时间上的滞后性,监督工作就难免被动,而且极易出现监督漏洞,极大影响检察监督的效能发挥。
二、完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制度的建议
(一)制定《社区矫正法》,并出台配套社区矫正检查监督实施细则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在当今刑罚社会化的趋势下,将会频繁的应用于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与此相应,我国应当在立法上将社区矫正提升到与监禁刑罚平行甚至更高的位置加以规定,这就需要制定一部完备的社区矫正专门法,为社区矫正工作的规范化发展奠定良好的法制基础。在此基础上,制定与《社区矫正法》相配套的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实施细则,使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有法可依。[3]
(二)坚持以人为本,保障社区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社区矫正人员改造为守法公民,参加社区矫正的机关首先就应该遵守法律规定切实保证严格公正执法,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处理社区矫正人员的控告和申诉,纠正执法机关社区矫正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严肃查处侵犯社区矫正人员法定权利的执法人员,对于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明确检察机关在对社区矫正进行法律监督的监督对象
根据法律规定,检察监督对象是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行刑机关等司法职能部门,司法行政机关是社区矫正的执行机关,检察机关对其刑罚执行活动理所当然享有检察监督权。但是检察机关对其他参与矫正工作的组织不能进行直接的监督,而是应该通过监督执行机关的执法活动进行间接监督。
(四)在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与监所监察部门平行的专门的社区矫正监察部门
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与监所检察监督在监督对象、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等许多方面存在差异,有其工作性质决定,监所监察部门不能完成社区矫正的检察职责。[4]社区矫正与监禁刑罚相对,共同构成我国的完整的刑罚执行方式,与此相对应,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增设社区矫正检察部门,与监所检察部门并列,共同完成对刑罚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责。
(五)充分利用各部门之间形成的信息共享平台,改进监督方式和监督手段
按照《决定》要求,参与社区矫正的四个主要部门建立社区矫正信息交流平台,实现数据共享,各级检察部门要真正合理充分利用这一机制,改善社区矫正检查监督工作中长期存在的监督滞后性严重、监督漏洞多的问题,对社区矫正的决定、执行、监管、解除各个环节全面实现监督,并在社区矫正措施变更时适时跟进,实现对社区矫正的动态化监督。
参考文献:
[1]徐红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法制与经济,2011(4).
[2]卞增智.论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体系的构建[J].法制与社会,2010(28).
[3]黄朝晖.浅议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J].法制与经济,2010(8).
[4]周红波,王煜,徐华,赵刚.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权研究[J].天津法学,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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