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个人卫生制度

2023-02-22 22:09:34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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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及

个人卫生制度



一、从业人员健康检查

1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上岗前应进行健康体检,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2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继续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3“健康合格证明”不得涂改、伪造、转让、借用、倒卖。 4工作人员每天上岗前,如出现发热、咳嗽、咽喉肿痛、腹泻、皮肤感染等有碍公众健康的疾病症状,应立即离岗治疗,待痊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5、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众健康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二、卫生知识培训

1实行上岗前卫生知识培训制度用人单位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相关卫生知识培训,培训合格后取得“培训证明”方可上岗。

2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

3从业人员应及时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卫生知识突发应急培训。

4从业人员应及时参加相关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等知识培


训。

三、个人卫生制度

1做好预防呼吸道等传染病的宣教工作工作人员及时了解、掌握预防和控制呼吸道等传染病的知识,提高预防传染病或健康危害事故发生及处理的意识及能力。

2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3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不留长指甲,勤剪发、勤修甲、勤洗澡、勤换衣,饭前便后、工作前后洗手,工作时不得涂指甲油及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严格洗手消毒,保持工作整齐干净。

4从业人员不宜在工作区域内食、宿,不宜在工作场所摆放私人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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