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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为贯彻执行卫生部、中医药管理局颁布的《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省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管理,规范医师处方和药师调剂行为,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并参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配药量的通知”制定我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制订“医师签名(签章)留样备案”制度。 1、医师签名(签章)留样
建立专门的医师签名(签章)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医师的姓名、工号、科别、职称、签名式样、签章形式,在备注栏中记录变化的情况(如处方权注销情况),参考格式见附表1。 2、要求
(1)同时在药剂科与医务科留样备案; (2)人员变动后及时更新; (3)留样备案表三年更新一次。
(4)留样备案表保存3年以上(与处方的最长保存期限同步);
(5)使用电脑管理系统的单位,应该在电脑中设置留样备案表的查询功能,以便药剂科药品调配发药过程中能够及时查询核对。 三、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延长有效期的原则为患者病情在延期内是稳定的且延期取药不会对患者造成损害,如诊断检查时才使用的药品、患者钱款不足以支付药费时等情况,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四、处方格式: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的规定及《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暂行)》第十八条规定,统一设计浙江省处方的格式,处方的参考格式见附图。
1、根据规定的处方格式、药品的管理要求,各医院自行印刷不同的处方笺,包括麻醉药品专用处方、急诊处方、门诊儿科处方或住院儿科处方、门诊普通处方或住院普通处方、门诊中药处方或住院中药处方等。
2、按管理办法,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为了能够与纸色有明显的区别,处方字体颜色可用黑色或蓝色字体印刷。
3、为便于医师开方和药师审核处方,处方尺寸不宜过小,以A5纸(148×210mm)大小作为标准,误差不能超过±10%。电脑打印的纸质处方其尺寸大小与手工处方一致。 五、处方书写规则除符合办法规定要求外还要求符合下列规定:
1、 处方不能用红笔或铅笔书写,应用钢笔、碳素笔及三年内不褪色的原珠笔书写。 2、 除用法外,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3、 中成药归西药房管理的综合性医院及基层医院,可将中成药与西药同开处方;中医院应做到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分别开具处方。中药注射剂可视为西药制剂。 4、 除经典的输液处方外,西药、中成药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5、 凡超出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和适应证时,处方医师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6、 对暂不能确诊的病例,可写某某症状待查,但应积极地观察检查或会诊以明确诊断。对特殊隐私病例如精神病、性病、艾滋病等可由医院内部统一制定代码,并将代码书写于处
方。代码存档备查。
7、 药品简写或缩写以《临床用药须知》和《新编药物学》收载的为通用写法。
8、 剂量单位用公制,剂型单位用常用单位制:片、丸、粒、袋、支、瓶等或相应的拉丁文、英文缩写书写。
六、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三日用量;根据我国具体情况,按照疾病诊断,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不超过半个月量;纳入规定病种(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和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慢性肝炎等需终身服药的慢性病,处方不超过一个月量。抗菌药物一般不得超过七日用量(参照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急诊配药量的通知(浙劳社医[2002]197号)。
七、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发出药品的药袋或标签上必须注明患者姓名、药品名称、用法用量,且清晰可辩。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八、二、三级医院必须配备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基层医院确因工作需要的,经本单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才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培训考核记录存档备查。 九、制订“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留样备案”制度。 1、药学专业人员签名(签章)式样留样
建立专门的药学专业人员签名(签章)式样留样备案表,内容包括药学专业人员的姓名、工号、职称、签名形式,在备注栏中记录变化的情况(如调剂权注销情况),参考格式见附表2。 2、要求
(1)在药剂科留样备案; (2)三年更新一次;
(3)人员变化应及时更新;
(4)留样备案表保存3年以上(与处方的最长保存期限同步)。 十、按二十条规定,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内容应包括对处方内容完整性、药品相互配伍、药品相互作用、超剂量、超适应证等问题的记录。
十一、各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已完成调配的处方,并根据保存期限的相关规定及时销毁,保证已完成调配的处方不再外流。 1、处方的装订
(1)处方逐日装订;
(2)麻醉药品处方、特殊药品处方、其它药品处方必须分别装订;
(3)处方装订应加封面,记录处方的类别、张数、装订日期、装订人签名等内容; 2、处方的保存
(1)必须有专门的处方保存场所; (2)保存的处方按月放置以便查询;
(3)麻醉药品处方保存3年、特殊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戒毒药品)处方保存2年、其它药品处方保存1年; 3、处方的销毁
(1)处方在保存期满以后,应该逐月销毁;
(2)处方的销毁应该先行登记,并经药学部门领导(药剂科主任或分管主任)、分管院长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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