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文档网# 导语】以下是®第一文档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宪法关系的研究概述》,欢迎阅读!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宪法关系的研究概述
作者:张力舵 宋丹阳 来源:《锋绘》2018年第04期
摘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处于社会主义国家中居于核心地位,反映社会主义本质的价值观念或体系。少数学者概括性提出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是人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基础是公平正义。在面對社会价值多元化的特点下,宪政中国化存在效仿西方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宪政模式,过于注重程序自由,脱离中国历史的根基的问题。如何从社会主义本质价值的角度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宪政模式是治国理政的关键问题。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宪法不仅具有内在一致性而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宪法生发的价值源泉。 关键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宪法;内在一致性 1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研究概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指处于社会主义国家中居于核心地位、代表社会主义前进方向、体现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根本原则、彰显社会主义价值观念的主流意识、反映社会主义本质的价值观念或体系。它主导和支撑着我们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长期实践中的行为准则与基本方向,从更深层次影响着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伟大事业中的行为方式和思想方法。沿着中国传统文化内含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空想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观、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探索等思路发展。在内涵上,大多数学者主张将自由、公正、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仁爱、互助、发展、人本、创新等诸多范畴并列。但也有少数学者概括性地提出了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最高价值”或者“终极价值”。人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题。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基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利于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域的领导权与主动权,引导入们形成一元化的价值取向,提升文化软实力。具体路径有传承中国传统文化的价值精华,吸收借鉴世界文明成果,将核心价值观转化为制度精神,转化为公民意识。目前研究的主要问题在于局限于伦理道德和意识形态领域内的价值观研究,体现为对于人民的观念要求,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对抗西方普世价值、稳定政权的工具。 2 关于宪法研究概述
在制宪环节,李忠夏副教授认为制宪活动存在一种政治决定论的革命逻辑,这种政治逻辑与改革开放所产生的多元主义之间产生冲突。民主是国家的基础,宪法从民主生发而来,保持宪法的自主性。在修改环节,秦前红教授认为宪法修改仍然必须面对民主转型过程中的价值多元与价值重构。宪法修改的核心功能已经从传统的‘限制政府权力’范式转移为国家价值多元化时代的‘社公共识的整合’范式。杨晓青教授认为,“宪政的关键性制度元素和理念只属于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专政,而不属于社会主义人民民主制度。”连营教授认为宪政中国化在当代中国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的法治建设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点明了宪政的价值取向与宪政的制度建构是两个层面的问题。部分学者认为,私有财产权是宪政的根基,实现宪政必须要完善私有财产权,应该从观念层面上加强建立全社会私有财产权利的观念,在制度层面上退出利益纷争,实现国家权力的中立化,在操作层面上,以具体的可应用的方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因此,在面对社会价值多元化的特点下,宪政中国化存在效仿西方以私有产权为基础的宪政模式,过于注重程序自由,脱离中国历史的根基。
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宪法的关系研究综述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宪法的内在一致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从国家、社会、个人三个层面高度凝练了中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目标、社会基本价值诉求、公民个人行为准绳。学界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宪法的关系主要有以下两种观点:第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宪法制定的内在原则。从宪法文本的角度来看如何体现核心价值观三个层面的内容。第二:宪法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入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发挥作用,就必须融入社会的日常生活,实现生活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获得规范意义,并进入法律系统。对于两者关系的研究主要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三个层面的内容出发,实践过程是由被动到主动的转化,多在研究社会主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执行和落实,宪法使得过程制度化、法制化。忽视了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抽象、消极自由的,遵照人类自然发展规律形成的积极自由的本质,及其对于中国宪政模式构建的生发。 4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宪法具有内在生发价值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社会主义本质的价值观念对于宪法以及宪政模式的构建具有内在生发价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即社会主义的首要价值——一人的解放和全面自由发展。对于人和社会、人和他人和人与自身三重问题的原则性解答即人的解放发展如何在社会发展中得以实现。人是主动思考的动物,人是经常做选择的动物,在被动要求做到与主动想要去做之间的选择是重要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新一代的年青人更注重自由选择、正义公平,被动的要求往往受到精神和行为的逆反和反抗,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点不应该是要求和落实的环节而是其本质内涵的现实性和现象性阐发的内在一致性。
从自然法的角度看,自然法超越于实在法之上,后者应当服从前者。自然法是独立于政治上的实在法而存在的正义体系。西方国家的正义体系在罗尔斯的正义论中表述为共性的底线的正义,即不受伤害,帮助弱小的消极自由。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消极自由的角度阐发的自由宪政,我国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仅仅体现在国家、社会、个人三个角度对公民的伦理道德要求,更应作为国家宪政模式构建中不断生发的内核。 参考文献
[1]王泽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特征[N].光明日报,2007-04-03(09).
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2]周蓉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D].中共中央党校博士学位论文,2011:37.
本文来源:https://www.dy1993.cn/cF7K.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