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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区建筑施工、监理单位见证取样人员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
培训管理实施细则
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桂建管〔2013〕11号)、《关于规范我区建筑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见证取样人员岗位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建人〔2014〕8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培训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12〕123号)精神,为规范我区建筑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见证取样人员岗位培训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经研究,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培训对象
(一)岗位培训对象
在建筑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验见证取样工作,尚未取得《广西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验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对象
在建筑施工、监理(建设)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验见证取样工作,已取得《广西建设工程材料质量检验见证取样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即将满3年且需继续教育持证上岗的人员。 二、组织管理
全区建筑施工、监理(建设)单位见证取样人员岗位培训与继续教育开展要按照“统一领导、统一组织、统一安排、统一认识、统一行动、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学时、统一大纲、统一收费)”的要求,规范培训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岗位培训工作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主管部门总负责、协调。具体工作委托广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厅培训中心”)、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区质监总站”)、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协会(以下简称“区检测协会”)和各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市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
(一)厅培训中心主要负责培训班考试考务工作,合格人员证书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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