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取消部分社会组织行政审批项目和下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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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取消部分社会组织行政审批项目和

下放管理层级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内民政民[2014]89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发布日期】2014.03.17 【实施日期】2014.03.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取消部分社会组织行政审批项目和下放管理层级的通知

(内民政民〔201489号)



各盟市民政局,二连浩特市、满洲里市民政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3]44号)精神,为转变政府职能,激发社会组织活力,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取消2社会组织行政审批项目,下放2社会组织管理层级。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行政审批项目

(一)法律规定自批准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所设立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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