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处罚的特点有哪些

2022-11-13 19:10:38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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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行政处罚的特点有哪些





导读:环境行政处罚的特点主要就是有:行政处罚的主体一般就是是县级以上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对象就是行政门的相对人;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这个行政机构相对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这三点就是环境行政处罚的特点。 一、环境行政处罚的特点有哪些

(1)行政处罚的主体是县级以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其他依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行政部门,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注意的是,这些行政主体只能实施环境法律规范规定的属于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否则就是违法。 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如果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行使了上述公安或土地行政部门的处罚权,则主体不合法,属违法行政。若拥有环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或法规的授权规定,授权或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权,则这些被授权的组织或被委托的组织也必须在法定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否则其处罚无效。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环境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即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行为而导致污染、破坏环境或破坏了正常环境管理秩序的单位和个人。不是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能实施行政处罚。 (3)行政处罚的前提是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律规范的行为。也就是说,只有环境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了违反环境法规范的行为,才能给予行政处罚,也只有环境法律规范规定必须或可以处罚的行为才可以处罚,法无明文不处罚。 二、环境行政处罚包括哪些种类

环境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申诫罚、财产罚和行为罚三种 ()申诫罚

这是指环境行政主体对违法的环境行政相对人予以训诫、责,使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避免重犯的行政处罚。申诫罚的罚则有警告、通报批评等。警告和通报批评的共同点在于都是对违法者通过书面形式予以谴责和告诫,但是它们也有区别:通报批评造成的影响比警告大,它通过报刊或政府文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公布,警告则只是直接下达给被处罚人;警告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而通报批评往往单独使用。 ()财产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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