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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道办事处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吗
确定适格的被告是行政诉讼的关键要点,一般而言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包括政府和各职能部门,这些行政机关都有这样的性质: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组织。只有享有行政职权才能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只有能够独立承担责任才能使行政诉讼的判决能够落到实处。那么,街道办事处是否属于这类行政机关呢?
根据我国行政体制,街道办事处是人民政府或者功能区管委会的派出机关,其行政职权是上述机关所赋予的,本身没有独立承担责任的能力,并不属于行政诉讼意义上的行政机关。虽无法律明文规定街道办事处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但是理论上,一般认为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是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被告应当是该行政机关。
但在处理一起行政强制纠纷的时候,我发现法院对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与理论观点并不一致。在这起行政强制纠纷中,某街道办事处的城市管理办公室协同该区的城管大队执法时扣押的委托人的财物,我们认为其扣押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这起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谁?毫无疑问,城管大队作为政府的职能部门是本案的被告无疑,但是城市管理办公室所属的街道办事处是否能否作为被告,亦或是街道办事处所属的区政府是本案的被告?经研究,我认为就本案而言将区政府作为被告对于纠纷解决并不妥当,故将街道办事处推上被告席。
法院受理了我方的行政诉讼,将街道办事处和城管大队列为被告,并向其发送了开庭传票。后经协商,本案调解结案,委托人的财产全部返还。
可见,实践中街道办事处是可以作为被告的,在行政权力日益扩张的今天,街道办事处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派出机构,其职能越来越多,承担的管理事务也不断增加,类似于乡镇级人民政府。法院将街道办事处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符合实际的,而且也有利于行政纠纷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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