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知识宣传栏

2023-02-02 22:09:2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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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2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必要的医疗服务。

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5、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因病施治的原则,坚持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提高医疗质量,不得夸大病情,重复或滥用检查、治疗等。

7、定点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要严格遵循卫生部《处方管理法》,根据病情开具处方,确保医疗安全。普通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必须有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理由

8、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口腔、妇科、中医推拿、针灸、理疗等专科治疗以及化验、检查(尤其是大型检查)等必须严格做好记录。记录可采用纸质或电子数据形式,内容包括以下项目:参保人员姓名、保险号、诊断、检查名称及部位、治疗项目名称及次数、治疗部位,牙科治疗还须标明具体牙位;针灸、推拿、理疗、拔火罐等应写明治疗方案、治疗日期、操作医(技)师姓名。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有医师签名字样备查,处方、治疗单必须由具




有处方权的医师亲笔签字。

9、对医保服务人员的诚信管理规定:收费人员的医保收费行为实行实名登记、信用记分、密码授权管理注册的医师、技师、护理人员、药技人员等医保服务人员实行实名登记、信用记分。

10厦门市《关于完善城乡一体化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的意见》城镇居民、农村居民、未成年人和大学生医保基金,归并成城乡居民医保基金

11、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医疗服务时不得存、押社保卡,不得将参保人员同一次就医发生的费用分多次挂号刷卡结算,不得在参保人员未在场的情况下刷卡支付医疗费用。高龄、残疾或其他行动不便不能亲自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现场就诊刷卡的参保人员,可以指定代理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应认真核实并做好代理人身份登记(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工作,诊疗经过要详细记入病历;

12城镇职工医保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可用于抵扣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费用

1个人账户可用于抵扣门诊乙类药品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的费用,该部分抵扣费用纳入门诊总额控制标准;

2个人账户可用于抵扣住院起付标准起付以上的个人自付比例费用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的费用,该部分抵扣费用纳入住院定额标准;

3公务员医疗补助对象:先用个人账户抵扣乙类药品或诊疗项目的个人自付比例,再按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计算相应的待遇。

13、医保政策宣传口号是“规范使用社会保障卡 违规必究肃查处违规的行为 举报有奖。

14、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咨询电话:12333,医保违规举报电话:5074550511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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