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研绩效考核办法

2022-12-27 06:29:26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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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研绩效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管理,完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师从事科研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整体提高科研水平,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深入推进学科建设,整体提高科研水平和创新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考核对象为当年全体在岗的教学、科研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考核分为教职工个人科研绩效考核和教学科单位工作考核两类,本文件专指教职工个人科研绩效考核。

第三条 考核以自然年度为单位,每年年终统计、核算一次;每三年为一个考核周期。

第四条 教职工个人科研绩效考核按《XX高校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附表) 计分。各单位根据考核指标体系开展自评工作由个人如实填写《XX高校科研业绩年度考核表》经所在单位考评后,统一报送科研考核工作组审定。

第五条 科研工作计分说明

(一)各类奖项、项目、成果须第一单位署名XX高校”第一完成人或负责人为我校教职工。以我校名义参与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项的,可按本办法计分。

(二)同一成果获不同奖励时,按最高奖励计分;论文经其他高级别刊物刊载, 按就高原则计分。

(三)个人年度科研绩效考核中的节余计分可以转入下一年度使用。

(四)各类奖项、项目、成果的计分如有异议,由科研


考核工作组审核后报学校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裁定。

(五)下列情况不能计分:

1、违反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将技术秘密公诸与众的各类成果;

2、未在科技处登记备案的各类奖项、项目和成果; 3、有产权争议、署名争议的成果。

(六)本办法未涉及的研究成果及成果的认定比照相应类级别的研究项目及科研成果计分。

第六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的单位、个人,一经核实除通报批评外,其科研考核以零分计。

第八条 具有学术不端行为科研成果一律不予认定,已经发放的奖励给予追回。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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