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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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

教育等活动督导组的通知

【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司[2006]109 【发布部门】广东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6.06.06 【实施日期】2006.06.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成立广东省司法行政系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督导组的通知

(粤司[2006]109号)



各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省监狱局、劳教局、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直各监狱、劳教所,厅直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根据厅党委关于加大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岗位练兵以及公证岗位训练、政风行风评议、排头兵实践活动的检查督导力度的要求,现就成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等活动督导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组的组成

厅党委成员以及副厅以上领导(含副巡视员)分别负责一个小组,担任组长,配备有关人员,带队到地级以上市司法局,监狱局、劳教局、警官学院机关以及省直各监狱、 1 / 3








劳教单位,对法治理念教育、警察岗位练兵以及公证岗位训练、政风行风评议、排头兵

实践活动、进行调研、检查督导,加强分类指导。(分组情况附后)。 二、督导组的工作职责

深入被督导单位、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掌握第一手资料,与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党员、干部、职工座谈交流;听取被督导单位的情况汇报,了解掌握有关情况;与被督导单位共同研究,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帮助找准问题,落实各项解决问题的办法;发现和宣传典型,总结和推广经验,确保厅党委的工作部署得到落实。

三、督导组工作方法

督导组根据统一安排,定期不定期到被督导单位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督导组可列席督导单位有关研究、部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岗位练兵以及公证岗位培训、政风行风评议、排头兵实践活动的会议;找被督导单位领导、党员、干部、职工了解情况,及时向被督导单位和省厅活动领导小组反馈和汇报情况。督导组到被督导单位原则上每个季度不少于1次,也可根据情况及时到被督导单位调研指导和检查督促。 四、几点要求

1.各督导组要及时与被督导单位加强沟通联系,准确掌握情况,做到调研指导针对性强,检查督促及时有力。

2.坚持原则,严格把关,确保上级和厅党委的部署落到实处。对每个阶段的工作都要认真研究,保证完成各阶段任务,不赶时间,不抢进度,不减少程序,不降低标准,坚持时间服从质量,确保各项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

3.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和掌握各项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善于抓重点、抓关键环节,注意点面结合,推动整体工作。要处理好与所去地区、单位的工作关系。要合理安排时间,采取巡回与蹲点相结合的办法,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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