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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1、总则
为了保证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安全开展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施工生产发展,制定本操作规程。
施工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职业危害有:粉尘、噪声。在施工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规程,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班组。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调整并公布。
2、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目录》;
《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 《噪声作业分级》;
《施工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3、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分布、危害程度及卫生标准 3.1粉尘
3.1.1产生的原因:粉尘主要是破碎系统在破碎矿石及皮带传送过程中出现,如在破碎机附近及皮带运输各运转点,其影响程度与工艺设计、破碎设备及通风除尘设施等的条件有关。
3.1.2危害程度:粉尘进入人体后主要可引起职业性呼吸系统疾病,长期接触高浓度粉尘可引起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尘肺病,如:尘肺、呼吸系统肿瘤、粉尘性炎症等;对上呼吸道粘膜、皮肤等部位产生局部刺激作用可引起相应疾病。
3.1.3 职业健康卫生标准
产生粉尘浓度卫生标准为:1mg/m3 3.1.4 主要涉及岗位:破碎岗位、皮带岗位。 3.2噪声
3.2.1 产生原因:主要来源于各设备在运转过程中由于振动、碰撞而产生的机械声和由风管、气管中介质的扩容、节流、排汽、漏汽而产生的气体动力噪声以及磁场交变运动产生的电磁性噪声。主要有球磨机、破碎机、振筛机、发电机等。
3.2.2 危害程度:给人带来烦恼,影响人们工作、学习、休息。长期接触强噪声会引起听力下降、神经性衰弱综合症等病症。
3.2.3 卫生限值
职业接触8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5db(a) 职业接触4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88db(a) 职业接触2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1db(a) 职业接触1小时,工作地点噪声允许标准为94db(a) 3.2.4 主要涉及岗位:破碎机岗位、球磨机岗位、振筛岗位。 4.职业病防护措施 4.1 防尘措施
4.1.1 粉尘制造设备应有效密封,不得向外泄漏粉尘。
4.1.2 各除尘器应有效备用,在输料设备、破碎设备运行时,其相应配置的除尘设备应投入使用。
4.1.3输料皮带每隔若干米装一喷头,根据粉尘扬起情况喷水防尘。 4.1.4 各输料皮带运转站设置缓冲锁气器、密闭装置和除尘系统,皮带、地面设水冲洗设施,及时清洗地面灰尘。
4.1.5在粉尘较多区域佩戴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4.1.6对长时间在粉尘环境中工作的职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4.2 防噪声措施 4.2.1设置消音器。
4.2.2各值班室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 4.2.3进入噪音区域佩戴耳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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