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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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商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院行发〔20054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统一领导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并在教务处设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各系和成教部设学位评审小组。

第二条 学士学位评审与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学术标准,从严掌握。

第三条 通过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资格审查,确认同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法纪,遵社会公德,未受到法纪惩处者。

2、掌握所修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本科大学生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在规定的时间达到本科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各科成绩考核合格,具有毕业资格。

3、参加湖南商学院英语口语等级认证达到初级或初级以上英语类专业学生达到中级或中级以上);或参加国家大学英语四级(外语系学生参加专业英语四级、艺术设计系学生参加英语应用能力考试A级)统考,成绩达到学院规定成绩者。

4、在校期间平均学分绩点高于。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及格及以上者。 6、没有其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士学位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的言行者。

第四条 具有毕业资格,但因第三条第3款或第4 任何一款且仅有一款不授学位者,如在校期间有以下突出表现之一者,可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奖励证书或作品原件,经系部学位评审小组审核,报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可补授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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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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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在校期间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单项前8名,或集体比赛项目前5名主力队员者。

2、在校期间,获得湖南省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科技学术作品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三等奖以上者。

3、在省级以上公开刊物发表学术论文、专业调查报告或专业译文1篇及1篇以上,字数超过3000字,且为第一作者。

4、获得省级以上科研成果奖(个人或集体奖排名前五名)科技发明奖,或其成果获得国家专利权。

第五条 毕业离校后1年内达到学位授予条件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可补授学位,过期不予补授。

第六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1、本科应届毕业生,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者,须填写《评定学士学位学生登记表》并向所在系部学位评审小组提出申请。

2系部学位评审小组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申请者的学业成绩、综合表现及毕业鉴定等材料逐个进行初审评议,填报初审名单及初审情况登记表,按拟通过和拟不通过2类进行情况归类、统计。所有资料经系部评审小组组长签字后呈交学院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

3、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听取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初审情况汇总报告,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评议、审批。

4、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主任签字、学院盖章后,由学院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颁发。

5、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完成后,全部资料由学院学士学位工办公室整理归档,一年后将有关资料移交学院档案室保存。

第七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由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和处理。

第八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2006届及以后的毕业生,以往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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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施细则有悖者,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经学院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由院长批准执行。其解释权属学院学士学位工作办公室,自2005717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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