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章制度】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2022-11-04 16:09:2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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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处理暂行

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师德行为,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法律法规,以及《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意见》(皖政办〔20098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教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违反师德行为的处理,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或予以辞退(解聘)。

(一)组织或参与有偿家教、有偿补课,私自在校外兼课、兼职,或利用教育教学岗位之便强迫、动员、诱导学生接受各种形式有偿辅导的;

(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歧视、侮辱学生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或不服从工作安排,造成教育教学工作损失的;

(四)擅自缺课、调课或离开教育教学岗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管理秩序的;

(五)擅自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向学生推销教辅材料及其它商品,或巧立名目乱收费的;

(六)利用教育教学职务便利,收受各类招生学校钱物等利益的;

(七)在学校招生工作中,违反招生政策,向考生及家长虚假宣传、私自承诺,误导考生及家长,或强迫考生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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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志愿,扰乱招生工作秩序的;

(八)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钱物,或要求学生及家长为其谋取利益的;

(九)疏于保护学生合法权益,损害学生人身安全和健康,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学生人身安全事故的;

(十)扰乱社会管理秩序或违反社会公德,损害教师形象的;

(十一)其他违反师德行为。

第四条违反师德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悔改的,可不予处分;对主动承认错误、停止违反师德行为、退出违规所得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拒绝或干扰调查拒不纠正、屡教不改的,可从重、加重处分。

第五条调查认定违反师德行为的事实及处理依据,应当告知受处理的教师,其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第六条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或解聘的,由所在单位作出处理决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给予开除处分或辞退的,由所在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作出决定。

违反师德行为涉嫌犯罪的,由所在单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党员有严重违反师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八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受到行政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评先评优;其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所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一年内不得参评先进、优秀、示范等荣誉称号。

第九条受到行政警告处分的教师,在当年的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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