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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规范行政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2.12.30 2002.12.30 陕政办发[2002]115号
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规范 行政公文处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陕政办发[2002]115号 2002年12月30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陕西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实施以来,各市、各部门通过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宣传学习新办法,按照新办法的要求规范公文处理工作,使行政公文处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有所提高。但是,不按行文规则办事,违规操作的问题仍经常发生。一些地方和部门以各种形式直接向上级机关领导同志个人报送文件的情况不时出现,公文的违规直送、多头分送现象屡禁不止;有的部门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事项不能按时回复,有的甚至几经催办才作答复,影响甚至延误了有关工作;一些部门和单位的行政公文格式至今仍存在许多不合规范的问题,等等。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新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规范行政公文处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决杜绝公文的违规直送、多头分送的现象
(一)除省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事项和需要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的绝密事项以及少数特别紧急的涉外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外,各市、各部门不得将需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以机关或机关负责人的名义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不得以送阅件、部门内部简报、白头信函等形式代替需要省政府审批的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同志个人,也不得将各市、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公文越过省政府办公厅办文机构直接呈
送给省政府领导同志。
(二)直接向省政府领导同志报送的公文一般不得多头分送,情况紧急确需分送的,应注明已分送的领导同志。落实省政府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一般应报送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但必须附上省政府领导同志原批示的复印件。
所有上报的公文,均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
(三)省政府领导同志秘书收到直接送领导同志个人的公文,应了解清楚省政府办公厅是否已按制度规定收文登记,如属违规直送,应即转省政府办公厅处理。对于需要省政府审批且符合要求的,省政府办公厅按规定程序呈批;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可退回报文单位按规定处理。
二、认真履行职责,主动协调配合,提高办文、办事效率
(一)各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职责,对属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要独立负责地处理,不应向政府行文请求批转或转发。重大事项必须及时向省政府请示、报告,不得自行其是。各级政府部门和政府的非常设机构,未经本级政府或政府领导同志同意不得越权向下一级政府发文。
(二)省政府办公厅转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凡明确提出时限的,各部门在办理时,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对属于需要报省政府审批的事项,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回复;确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时回复的,应当在回复时限之前以书面形式向省政府办公厅说明理由,由省政府办公厅报告省政府领导同志。
(三)各市、各部门上报省政府的“请示”应一文一事,及时报送,省政府办公厅自收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复,紧急事项,即收即办。
(四)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请示省政府的事项如涉及其他部门的职责,主办部门要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协办部门要积极配合,取得一致意见后,经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会签上报省政府。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出面协调。如果召开协调会议,协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应出席,主要负责同志因故不能出席由部门其他领导同志出席的,应将协调情况及时向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报告。经协调仍不能达到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有关部门的具体意见和理据,作为附件,经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会签后上报省政府。
三、认真规范公文格式、正确使用公文文种
(一)新办法规定行政公文用纸采用国际标准A4型,省政府办公厅已于2001年6月1日起实行。各市、各部门要从2003年3月1日起全部采用A4型公文纸。要严格按照新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和省政府行政公文格式(样式)的规定印制各类行政公文,严格区分上行文、平行文和下行文格式。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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