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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大学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2010年9月修订) 浙大发继教[2010]03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远程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管理,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浙江大学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大发研〔2004〕3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远程教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在册的远程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2010年春季以前入学的本科学生可按原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一)完成学校规定的相应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符合毕业条件;
(二)全部课程平均成绩70分及以上;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中等及以上;
(四)护理学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综合考试,成绩合格;
(五)外语水平须达到如下要求之一:
1.在校期间参加学校组织的学位外语考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的学生须参加学校组织的第二外语(日语)考试,成绩合格。
(六)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遵纪守法,在校期间未受记过及以上处分。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本科毕业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申明受处分的原因及申请学士学位的理由,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审定是否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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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第二本科学历教育毕业生申请第二学士学位的,必须已获得第一学士学位,同时符合第三条中除第(五)点以外的所有条件。
第五条 审核和授予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远程教育学院依据学位授予有关条件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意见和推荐名单,填写《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成人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人员情况登记表》,并将有关证明、相关文件等报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
(二)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对初审材料进行全面评审,最终确定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未通过者的申请不再受理。
(三)学校在毕业当学期办理学位审核,学生毕业后提出的学位申请不再受理。
第六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规定,统一制发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注明网络教育。
第七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行为,经学校有关部门查实,提请学校学士学位审定委员会进行复议,按规定撤销授予的学士学位,并追回已发放的学位证书。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继续教育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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