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宣传工作制度

2022-12-26 00:09:22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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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宣传,工作制度
对外宣传工作制度

第一条 规范和加强学校对外宣传工作扩大学校的社会影响,承担学校的社会责任,促进学校与社会的良好互动,创造学校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对外宣传工作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宣传政策; (二)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

(三)维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扩大学校社会影响; (四)承担学校社会责任,促进学校与社会良好互动; (五)积极主动,灵活多样,及时有效。

第三条 学校的下列事项应当重点向社会进行宣传: (一)学校的发展理念、发展规划和改革发展的新举措; (二)学校的优良传统和学校师生的良好精神面貌; (三)学校的重大活动;

(四)学校发展以及学校师生取得的重要成果;

(五)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或者事关学校声誉、学校利益必须向社会澄清的某些事实。

第四条 学校对外宣传工作由校长室和党支部共同领导,未经校长室或党支部同意或授权,任何部门或任何人均不得以学校名义对外发布学校的有关信息

第五条 学校对外宣传工作中,应当由领导集体决定的事项,必须经过领导集体的讨论决定方可实施。


其中,需要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并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要求做好宣传工作

第六条 全校性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由校务处组织实施,各部门予以协助。各部门与上级主管部门对口的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由各部门组织实施,报校务处备案。

第七条 学校的对外宣传主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举办新闻发布会、接受新闻采访;

(二)向新闻媒体或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新闻或其他宣传信息 (三)通过学校校园网、校园微信平台等对外发布相关信息 (四)接待外来参观与考察和举办校园开放日; (五)通过学校教职工、学生的对外宣传。

第八条 学校的新闻发布会、新闻采访等宣传工作必须报校长室或党支部批准,由校务处负责组织和安排。

新闻媒体进行新闻采访,必须持有合法证件或证明,否则,一律不予接待和安排。

新闻媒体提出的正当采访要求,应当尽量予以满足;按规定无法予以满足的,应当耐心说明和解释,条件允许的可以建议更改采访项目或时间。

第九条 对外宣传中,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相关信息应当体现下列特点:

(一)“新”:信息应当有新情况、新内容; (二)“实”:内容应当真实,主题明确,文题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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