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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成立社会团体需要提交材料
筹备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筹备成立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并发起单位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三种形式之一: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5.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三万元启动资金);
6.拟任负责人名单,各负责人简历(注明在社会团体的拟任职务)及身份证复印件;
7.会员名册(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并本人签字;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和联系电话,加盖单位印章,)(个人会员50个,单位会员30个,混合会员50个); 8.会员中的党员花名册 8. 填写相关表格
(1)《会员申请表》(单位会员需附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重要证件复印件) (2)《社会团体名称核准表》 (3)《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4)《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成立阶段,申请人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1.社团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成立登记申请报告(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成立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登记的文件 3.会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4.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
5.会员大会投票表决通过的会费标准或管理办法(如不收会费,需由社团主要负责人签署不收会费的申明书,并注明协会活动资金来源)
6.副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联系电话)
7.填写有关表格
(1)《社会团体法人登记申请表》;
(2)《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会长或理事长)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电话号码
(3)《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应写明经审核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电话号码 (4)《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5)《社会团体办事机构备案表》 (6)《社会团体负责人专职工作人员登记表》 (6)《社会团体印章备案表》 (7)《社会团体账户备案表》
注:有公职人员担任社团职务的需提交组织部的批准文件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所需材料
1.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拟申请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背景、名称解释、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并由举办者签名或盖章); 2.业务主管单位同意设立登记的文件; 3.章程草案(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4.住所使用权证明(房产单位出具证明,或买卖合同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办公场所为自有产权的,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查验原件。租借他人办公场地的,提交租、借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当事双方单位公章的租借协议,并提交产权原件复印件;租借协议的租期距提交登记申请之日止不得少于一年;不能提供合法产权的租借协议为无效协议;转租合同未经产权持有单位或个人确认视为无效合同;产权单位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代签的租借协议为无效协议;私有产权由产权人签字;居民住宅不得用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办公场地); 5.会计事务所出据的验资报告
6.理事会和监事名单(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理事会和监事名单(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住址、联系电话) 注:由自然人出资申请法人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出资人不得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要求民办教育机构的董(理)事会人数必须达到5人以上。《公务员法》和《廉政准则》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及其配偶和子女不得举办或在民办非企业单位中任 职。)
7.填写相关表格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
(1)《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备案表》(编号:09)(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执行机构负责人,每人一表,加盖本人所在单位印章);
(2)《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编号:01);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编号:04);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编号:05); (5)《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 (6)《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帐号备案表》; (7)《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 (8)《山丹县社会组织党员花名册》 (9)《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承诺书》 (10)《社会组织党员情况调查表》
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民办学校应当有一定数量的专职教师;其中,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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