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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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

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07.08.22 2007.08.22

教育其他规定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区财政局、教育局,各地(州、市)财政局、教育局,有关厅局: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等职业学校在校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自治区本级和地(州、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详见附件1《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详见附件2随同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新生和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每年年初,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根据中等职业学校上一年度在校学生数及生源状况等,向财政部、教育部提出国家助学金预算申请。

每年8月底之前,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将中央下达的经费预算和自治区本级财政、地(州、市)财政应分担的经费预算以及国家助学金分配名额下达到地(州、市)及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本办法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将初审结果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详见附件3)报至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财政、教育部门将审核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审核、批复。 学校应于学生入学一个月内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第八条 学校应按实际受助学生名单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汇总表》及时报送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同级财政、教育部门,由地(州、市)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和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备案。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于12月底前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统计表》(详见附件4)上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汇总,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实行统一电子注册,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发放和管理提供支持。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助学工作主要责任。学校要制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负责助学工作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分别办理银行储蓄卡,直接将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一律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为学生办理银行储蓄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中抵扣。

中等职业学校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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