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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民营培训机构收费退费办法
1、收费:
⑴中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应在区教委进行备案并进行公示后方可进行。 (3)、中心收费项目和标准应通过设立公共识牌、公示栏、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
(4)、中心在招生简章重要写明中心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 2、退费:
(一)、根据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教委、重庆市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以及国家和重庆市发票管理办法,制订本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全部退费(报名费不退): 1、开课前未能报道上学;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未上完课次数(或课时数)计算退费(报名费不退):
1、因病(有正式医院证明)无法继续坚持学习的;
2、因家庭搬迁,学生转学到远郊县或外地,无法继续就学的(需持有关证明);
3、因严重违反校纪,中心劝其退学的;
(四)、按国家有关发票管理的规定和有关财务制度,学生办理退费,必须同时退回原收费收据原件并由收款人签字确认。退回的收据原件将作为中心退费的正式凭证;收费收据原件丢失,不论何种理由,一律不办理退费。因此,请学生或家长务必妥善保管好收费发票。
(五)、退费办法,应在区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并在中心招生办公室以及各个招生网点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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