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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实施办法:你看晕了吗?
广义地说,所有与法律相互配套的行政法规都是用于实施法律的,但是今天我们所讨论的实施法律的行政法规,主要是指国务院就已经通过的一部法律制定的整体配套、整体实施的行政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制定和通过后,国务院制定了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与其同步施行。
实施法律的行政法规可能来源于两个方面的依据:第一是对应法律自身的直接授权。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九条就直接规定“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第二是宪法对国务院职权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当然现在在法理上还是存在一定的争议。
实施法律的行政法规的名称目前也是五花八门,典型的有如下几种:
第一是实施条例。如前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再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是实施细则。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虽然其名称为实施细则,但其地位上仍然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大约十年前,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国务院也有配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后来都被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废止了。
第三是实施办法。比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务院制定了《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实施办法》。当然储蓄存款利息个税这个办法不是整体性的配套法规,加之事实上处于停征状态,受关注度不高。
就名称上来看,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都不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专用名称,实践中很多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等也会采用类似的名称。建议在以后的立法中,统一采用实施条例的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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