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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
(教师 [2013]1 号)
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是幼儿园办园标准的重要内容, 是促进幼儿园教师队 伍建设的重要手段。 为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 促进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 满足幼 儿在园生活、游戏和学习的需要,确保幼儿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促 进幼儿健康成长,特制定本标准。
、教职工与幼儿的比例
幼儿园教职工包括专任教师、 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 行政人员、 教辅人员、 工勤人员。幼儿园保教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幼儿园应当按照服务类型、 教职工与幼儿以及保教人员与幼儿的一定比例配备教职工, 满足保教工作的基本 需要。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见表 1。
表 1 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教职工与幼儿的配备比例
服务类型 全日制 半日制
全园教职工与幼儿比
1:5~1:7 1:8~1:10
全园保教人员与幼儿比
1:7~1:9 1: 11~ 1:13
、专任教师和保育员配备
幼儿园应根据服务类型、 幼儿年龄和班级规模配备数量适宜的专任教师
和保 育员,使每位幼儿在一日生活、 游戏和学习中都能得到成人适当的照顾、 帮助和 指导。
全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 2 名专任教师和 1 名保育员,或配备 3 名专任教
师; 半日制幼儿园每班配备 2 名专任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 1 名保育员。
寄宿制幼儿园至少应在全日制幼儿园基础上每班增配 1 名专任教师和 1名保 育员。
单班学前教育机构,如村学前教育教学点、幼儿班等,一般应配备 2 名专任 教师,有条件的可配备 1 名保育员。
对所辖社区或村级幼儿园(班)负有管理和指导职责的中心幼儿园,应根据 实际工作任务和需要增配巡回指导教师。
招收特殊需要儿童的幼儿园应根据特殊需要儿童的数量、类型及残疾程度, 配备相应的特殊教育教师,并增加保教人员的配备数量
幼儿园应根据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增设教师岗位类别和数量,满 足本园发展和保教工作的需要, 并确保在教师进修、 支教、 病产假等情况下有可 供临时顶岗的保教人员。
不同服务类型幼儿园各年龄班和混龄班班级规模、 专任教师和保育员的配备
标准见表 2。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酌减。
表 2 幼儿园班级规模及专任教师和保育员配备标准
班级规模
年龄班
(人)
专任教师
保育员
专任教师
保育员 有条件的应配备
1名保育员
全日制 半日制
小班( 3~4 岁) 中班( 4~5 岁) 大班( 5~ 6 岁)
混龄班
20~25 25~30 30~35
2 2 2 2
1
1 1 1
2 2 2
﹤30 2~3
三、其他人员配备
园长:6个班以下的幼儿园设 1名,6~9个班的幼儿园不超过 2名,10 个班 及以上的幼儿园可设 3 名。
卫生保健人员: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配备。 炊事人员:幼儿园应根据餐点提供的实际需要和就餐幼儿人数配备适宜的炊 事人员。每日三餐一点的幼儿园每 40~45 名幼儿配 1 名;少于三餐一点的幼儿 园酌减;在园幼儿人数少于 40 名的供餐幼儿园(班)应配备 1 名专职炊事员。
财会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财会工作规定配备。 安保人员: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安保工作规定配备。
幼儿园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数量适宜的教职工,积极实行一岗多责,提高用 人效益。
四、本标准为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合格标准。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 平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的具体实施方案。
五、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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