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蓬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法制职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防止和纠正执法活动中的失误和偏差,切实提高执法质量,推进公安交通管理法制建设,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制职工作制度是法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制员是对主要执法环节和重点执法行为履行指导、审核职责的人民警察,是本部门执法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大队设专职法制员1至2名,各中队及车管所设兼职法制员1名。
第四条 法制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政治思想过硬,作风扎实,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二〕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秉公执法、勤奋敬业、为警清廉、原则性强,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信;〔三〕有二年以上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践经验,熟练掌握与本单位公安交警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以及与工作有关的法律文书的使用和制作;〔四〕具有较高的政策、业务水平和综合分析能力,能够独立办案和指导他人办案,有大专以上学历。
第五条 兼职法制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对本单位办理的行政、刑事案件的以下环节履行审核职责:1、对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实施合法性审核;2、对案件办理过程实施监督、指导,及时发现执法问题,并提出建议;3、对案件处罚〔简易程序除
外〕或处理决定,从事实、证据、适用程序和法律法规、处罚轻重等方面进行审核。〔二〕对本单位收费实施合法性审查。〔三〕对交通民警执法不作为、滥作为以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他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提出予以纠正的意见和建议。〔四〕参与本单位疑难案件研究和法律咨询服务,依据法律法规提出意见,供领导参考。〔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职法制员除履行兼职法制员的职责外,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本单位各类案件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听证工作;〔二〕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组织实施本单位考核;〔三〕对本单位发生执法过错的人员追究责任,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四〕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学习与培训。
第六条 法制员对案件相关环节进行合法性审核,应填制案件审核意见表,提出审核意见和建议,分管领导签字后采纳并入卷;未填制案件审核意见表或未签署意见和建议,其对案件的审核不被采纳,分管领导不予审批。
第七条 对发现的违法履行职责行为,法制员应填制纠正违法行为意见书,提出纠正意见。意见书经分管领导审批和有关责任人签字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报告法制员及分管领导。
第八条 法制员参与本单位疑难案件研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应记录备查。
第九条 执法民警应向法制员提供真实、全面的审核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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