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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制度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个税体制的不断改革,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个人所得税在我们税制架构中所占用的地位越来越高,我国目前的个税体制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由于目前很多相关部门对于偷税行为监管不严,发现偷税行为惩罚力度不够,在工作的过程中沟通不畅,造成很多个人所得税少征收,漏征收,尤其是对于个人薪资以外的收入难以监控以及社会不断发展中没有做好改革修正的个人所得税税收不公平的现象,这些问题无处不在影响着我国个税的税收情况。这种情况如果长期得不到解决,会逐渐增大我国贫富差距,延长我国经济发展的前进脚步。因此,对于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制度所存在的问题要得到广泛种种,很多日渐凸显出来的问题值得我们深思。 (一)课税模式的不合理
一个好的课税模式,一定是适用于当下国情的税制模式,而我国目前的税制模式与我国实际国情有着一定程度的偏差,有些税务管理体制还是沿用与传统模式,对于在税收管理活动中的活动信息交流不及时,不准确,这种信息不够流通,偏差较多的信息滞碍情况会造成税收收入的严重减少。现行税制下跑税、漏税严重,首先税法对于跑税、漏税行为并没有给予相关的处理规定,
对于个税
设置的自行申报缴纳并没有实际执行;社会多元化的发展,让目前国民收入也多元化,除了薪资、薪金的把握外,其他方面的多元化的隐形收入很难监管;个税征收属于地方税,侧面降低了中央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不能合理有效的对贫富差距进行调整。 (二)税率形式存在问题
目前,我国的现阶段的个人所得税税率形式是按照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并行的一种结构模式。一般来说,从个人的工资所得中的要适用于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十五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在这个累进税率中选择的多数为较小的税值形式,但是最高的可达到百分之四十五的边际税率。对于普通纳税人来说,这种税率缴纳的结构形式是非常复杂的,而且对于一个没有专业技能和纳税意识的纳税人来说,是无法通过自己的计算可以熟练掌握的,同时,这种税率形式也使得税务机关在宣传及控制各种各样的税课种类上加大了工作难度和力度,极大的影响了税率的征收和征缴。
(三)税费的扣除形式存在缺陷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存在着一定的专项扣除,而这个专项扣除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社会政策的目标和福利,能够促使税收在改善居民生活、医疗、教育、抚养子女和赡养老人等方面做出极大的贡献。一般来说,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是对个人肩负和改善民生为目标的,但是在真正的实施过程中和立法当中,这个专项扣除却存在着很大的隐患和缺陷。例如,在子女教育支出这个项目上,并没有将0-3岁的婴幼儿时期教育费附加纳入教育版块。在实际的生活中,家庭在子女的婴幼儿时期花费在教育和抚养上面的费用是非常大的支出,在学前期阶段很多家庭需要支付哺育费、学前教育费、胎教费用、育婴费等,而这些费用甚至在花费上的高昂上要超过子女在儿童阶段的教育费用。综合来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扣除项目上的解释中将子女在婴幼儿时期的哺育费填补进专项扣除的范围当中是比较合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一部分家庭的压力,但是这个缓解却不全面的。
同时,在新税法当中,对于居民个人的大病医疗保险、老人的赡养专项扣除也存在着一定的不完善和漏洞。例如,在大病医疗中,对于这个”大病“的界定是不明确的,并没有详细的说明哪些病理是属于大病,哪些病理不在大病医疗的范畴,对于新发现的病理且不能短时间治愈的病理或者一些可以治疗但是花费金额巨大的病理是否也含在大病医疗当中,这些病情的界定没有一个详细的参照依据,也没有一个最终解释的版本和权威方,因此在大病医疗项目扣除中实施是比较困难的。其次,对于一些相对家庭比较困难的纳税人来说,一些需要代缴的大病医疗的最低限额可能将其排除在扣除范围之外了,这样就不能实现对这种弱势群体的保护和真正减负。另外,针对老人的赡养这一扣除项目中,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需要面临的情形有很多种,所赡养老人的数量、身体健康状况、赡养方式、每月支付多少、子女的数量等都是在个人所得税扣除项目中所要详细列明的,但是目前来说,在个人所得稅扣除时选择的是统一的标准,按照定额的方式进行扣除的,这样下来,对一些中低收入的家庭来说,也是不能起到保护和减负效果的。 (四)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在缩小
在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下,无论收入的高低和家庭成员的多少都是按照“一刀切”的模式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除,这种模式下的个人所得税在扣除时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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