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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委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推进依法行政,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各科室、各直属直属单位依照工作职责起草,需报请区委办、区府办印发,或以我委文件(或与其他直属单位联合)印发,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规定、办法、细则等实施社会管理的规范性文件,适用本办法。 委内规章制度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不得提请委党党委会议审议或者上报、发布。 第四条 委*******科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各科室、各直属直属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 第五条 各科室、各直属直属单位起草的规范性文件,应在提交委党委会议讨论或要求上报的最后时限至少5个工作日前提交*******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特殊情况,需经委领导批准后办理。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科室或直属单位提交合法性审查,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拟发布规范性文件的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 (二)规范性文件草案(纸质稿及电子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缘起、依据、相关部门意见和采纳情况、其他方面需说明的问题);
(四)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市委和市政府有关文件及相关资料;
委*******科对未按规定提供材料的,应告知起草科室或直属单位限期补报。审查期限自材料齐全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委*******科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审查事项: (一)是否超越起草科室或直属单位权限,是否与其他行政机关的管理职能相冲突;
(二)是否违反法律、法规、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规定、市委和市政府有关文件;
(三)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委、市政府规定的事项外,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
(四)是否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五)是否违法减损行政机关的义务或者增加其权力; (六)是否规定有碍市场公平竞争的措施;
(七)用语是否准确、简洁,条文内容是否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八)其他应审查的事项。
第八条 委*******科对规范性文件审查执行下列程序: (一)接收起草科室或直属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登记,并指定工作人员和法律顾问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二)科长复审,修改初审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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