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铮、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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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铮、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30

【案件字号】(2022)01民终3252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 【审理法官】姚兰莫雪马雯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铮;王娟 【当事人】李铮王娟 【当事人-个人】李铮王娟

【代理律师/律所】谭昕璐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吉燕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谭昕璐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吉燕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谭昕璐吉燕

【代理律所】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铮 【被告】王娟 1 / 3

民间借贷纠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李铮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05:36:04

李铮、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01民终3252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铮。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昕璐,四川霖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燕,四川锦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铮因与被上诉人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21)0105民初147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铮在收到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间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2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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