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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报名须知
一、 评价条件
依据《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心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需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心理健康。
(一)心理咨询师三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证书;
2、专业型、应用型等非研究型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职业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职业培训证书;
3、具有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经心理咨询师三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证书。
(二)心理咨询师二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专业硕士以上学位,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证书;
2、具有心理学、教育学、医学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证书;
3、取得心理咨询师三级证书,连续从事心理咨询工作
满3年,经心理咨询师二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培训证书。
注:哲学、政治思想等相关专业及党校、医学、师范类院校毕业按教育学、医学、心理学标准执行。
二、 评价、补评与证书发放 (一)评价
心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五个评价体系包括:思想道德评价、心理健康测评、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和实践见习。评价人符合相应报考条件,自心理咨询师职业培训证书发证之日算起,可连续4次参加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组织的心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考核。在连续4次的心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考核中,由于评价人未参加或少参加心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考核,由评价人个人负责,省心理咨询师协会组织的连续4次心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考核后,如评价人还需继续参加评价考试、考核,需重新获取心理咨询师职业培训证书(重新交费进行培训)。
五个评价体系全部合格,颁发心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证书。
(二)补评
连续4次的心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考核中,单科合格成绩保留,不合格科目补考。连续4次心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考试、考核截止时间点后,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所有评价单科合格成绩作废。
每次评价报名均需交纳评价费(包括补考)。
(三) 证书发放
根据国家人社部发〔2017〕68号文件精神,思想道德评价、心理健康测评、理论知识、专业技术和实践见习连续4次评价项目全部合格后,由黑龙江省心理咨询师协会颁发心理咨询师职业水平评价证书。
(参加评价人员本人手写:“此文件,已阅读,知晓此文件内容”,并本人签字)
评价人:
评价人身份证件号: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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