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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地区银行业个人客户信息保护制度
作者:倪波航
来源:《中国经贸》2017年第20期
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性日益凸现。我国近期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明显加强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但相关要求与部分国家、地区相比尚有差距。我国银行业在积极走出去的同时,还需关注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建立国际化的信息保护机制。 一、重视个人信息的保护
2017年3月15日审议通过的《民法总则》就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权利、民事法律行为等基本民事法律制度作出了规定。相较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民法总则》新增了保护个人信息的要求:“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2017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公民个人信息”定义为: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商业银行掌握大量的个人信息,需持续重视、改进个人信息保护,不断优化制度措施。 二、香港个人信息保护措施
在香港地区,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须遵守《个人资料(私隐)条例》(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的规定,妥善处理客户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件信息、职业情况、财务状况、信贷记录等敏感信息。条例的核心内容主要有6个方面,包括: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及方式(Purpose and manner of collection of personal data)、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及保留期间(Accuracy and duration of retention of personal data)、个人信息的使用(Use of personal data)、个人信息的保安(Security of personal data)、信息需在一般情况下可提供(Information to be generally available)和查阅个人信息(Access to personal data)。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发布的《银行业界妥善处理客户个人资料指引》进一步细化了要求:
1.收集信息的目的与方式应当合法。收集的内容应与收集者的经营职能活动相关,信息应足够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银行收集客户个人信息时,应向客户提供《收集个人资料声明》。《声明》需列明收集信息的目的、收集的信息可能会被转交给什么类型的第三人、客户可自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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