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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和调整部分高
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02.02.26 • 【字 号】川价费[2002]45号 • 【施行日期】2002.03.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和 调整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川价费[2002]45号 二00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省教育厅、各市、州物价局、财政厅:
你厅《关于调整我省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函》(川教计[2001]210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教育部考试中心有关考试收费标准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119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我省部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标准制定和调整如下: 一、自学考试和社会考试收费标准
1、自学考试报名考务费调整为每生每科次26元,上交省考办11元,市县留用15元。
2、中英合作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费每生每科100元。 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费,一级B、一级、二级每生每级80元;三级、四级每生每级100元。
4、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每生每级110元。
5、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费每生每模块80元。
6、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考试费,一级、二级、三级每生每级8o元,四级每生100元。
上述收费标准中,均含上交教育部考试中心费用相关考试的报名、笔试、口试、、上机考试等费用,不得另行收费,收费标准为最终标准。
二、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实施收费前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所收费用属财政性资金,按规定上缴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 线管理。
三、其余收费项目及标准仍按省教委、省财政、省物价川教计字[1995]第118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各级自学考试机构要建立健全收费管理制度,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批复自二00二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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