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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爱卫会关于2007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
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全爱卫发[2008]1号 【发布部门】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8.01.10 【实施日期】2008.0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全国爱卫会关于2007年国家卫生城市(区、镇)复审工作的通报
(全爱卫发[200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爱卫会:
根据《国家卫生城市(镇)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全国爱卫办于2007年下半年对2003年底以前命名的16个“国家卫生城市”和9个“国家卫生区”进行了复审;对2006年暂缓命名的3个国家卫生城市和5个国家卫生镇(县城)进行了复核。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复审情况
2007年上半年,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爱卫办组织对其所辖命名满3年的国家卫生城市(区)进行了复查,认为其所辖国家卫生城市、区均符合条件,并于6月底前 1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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