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样本(3)

2022-10-06 10:30:20   第一文档网     [ 字体: ] [ 阅读: ] [ 文档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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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工作汇报样本(3

料登记、建档管理,针对每个矫正对象的不同情况,接收以后由专人与矫正对象所在村委会或社区居委会接洽,共同负责对矫正人员进行监管、定期谈话、与矫正人员的亲属、邻居、工作单位、学校等了解矫正人员的心理状态和生活情况等。现接受矫正的31人中,大部分属于罪刑较轻或过失犯罪,接受矫正过程中,都能够积极配合司法所和村(居)委会的工作,认真努力接受改造,未出现重新犯罪的人员。

今年司法所组织多次学习培训活动,包括国家政策、法律知识等方面的学习活动。组织社区服务活动,9月重阳节活动,18名矫正人员,30名志愿者还有检--院司法所工作人员参加关爱老人活动,为老人理发、按摩,打扫家中卫生,修理自行车等;11月组织创建文明城市,法律进社区宣传活动,15名社区矫正人员、普法志愿者、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共建人员共计百人参加清理小区卫生死角,小广告益劳动,向群众发放法律知识手册20种,共计4000册,在发放知识手册的同时,自己也得到学习。最后一个月组织一次集体谈话,了解矫正人员的生活及工作状况,强调矫正纪律。

我所在实施矫正中,我所紧紧围绕社区矫正“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目标,建立请销假制度,根据社区矫正人员个人的具体情况,因人而异实行个性化矫正措施,在采取心理疏导教育的同时,也重视对他们给予生活上的关心,力求矫正取得实效,使矫正人员重拾生活的希望和信心。特别

是在职业介绍方面,我所通过主动与区就业服务部门协调沟通信息,为部分无法就业的社区矫正人员推荐了合适的就业岗位。

三、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交接方面

司法所在接受社区矫正人员时,一般是由矫正人员个人携带档案交予司法所存档,在档案交接过程中,档案不完整、缺失现象时有发生,我所的一名社区矫正人员档案不完整,经多次电话催促,当事人


依然未将相关档案材料补全,给司法所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二)管理方面

1、流动人口较多,管理难度大。

xx街道属涉农街道,所辖城中村流动人口较多,很多都是外省、外市到我市打工的流动人口,这部分人到村里租房居住,有很多犯罪并接受社区矫正的人员是这部分人员。同时还存在居住地变更后如何管理矫正人员,例如,有一名矫正人员户籍地是重庆,每年春季来务工,冬季就回重庆务工,这就存在如何转接管理问题,制度上相关规定还不完善,未提供很好的借鉴。

2、具体管理方式执行难度大。一周一联系的管理方式,通过电话了解矫正人员的近期状况。由于联系过于频繁,很多社区矫正人员产生烦躁情绪,对工作人员的态度敷衍,找

各种理由挂断电话。一月一见面。定期通知社区矫正人员来司法所报到见面,进行谈话,组织学习,并发放相关知识手册。但是有些社区矫正人员不能在规定的时间按时报到,一再找各种理由推脱,经工作人员的多次催促,才履行报到义务。在进行谈话时,态度敷衍,并未认识到谈话的严肃性。一季度组织社区集体活动。我所组织社区公益劳动、关爱老人活动、法律进社区等活动时均在活动前就一一通知社区矫正人员参加,有的社区矫正人员答应参加,但在活动当天并未出席也未请假说明,后经工作人员联系,矫正人员也找各种理由,未认识到不参加活动的严重性。

3、通过电话联系,我们发现有的社区矫正人员手机关机停机。经下基层多方了解,在法院下达矫正执行时,并未严肃告知矫正期间保持通讯方式的畅通,更换联系方式需申请并得到管理部门的批准的相关规定,导致社区矫正人员随意更换联系方式,司法所无法及时联系矫正人员,造成了管理的困难。

4、请销假制度执行困难大。司法所在接受社区矫正人员时,明确告知如需外出,必须向司法所请假,履行请销假的相关手续。但是在工作中,未履行请销假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社区矫正人员在未与司法所联系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并未将司法所的相关规定放在心上,


制度的约束性并未显现。

5、司法所管理权限和强制措施不完善。司法所现有的工作人员性质不明确,服装配备不完善,工作人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震慑不够。其次,司法所无相关实施强制措施的权限。对于社区矫正人员不接电话,不按时报到等相关问题,司法所在现有情况下可以说是无能为力,只能提出警告并上报上级部门,对社区矫正人员无任何惩罚与强制措施,管理松散。

(三)专职工作人员少,工作量较大。

目前,xx司法所尚未正式挂牌成立,工作人员不足,尚未完全专职司法行政工作,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和行为的改造工作困难。近年来,法院在审理有可能判处缓刑或假释的犯罪嫌疑人时,适用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审前调查制度,委托司法所对有可能判处缓刑或假释的犯罪嫌疑人对其适用缓刑或假释是否有可能对社会造成其他危害进行调查鉴定,进而增加了基层司法所的工作量。随着社区矫正人员的不断增加,为了更好地做好这项工作,同时不影响人民调解、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以及普法依法治理等其他司法行政工作的良好开展,建议上级部门考虑按照国家规范化司法所的建设标准进行建设。

()矫正期满后的帮扶工作如何开展

社区矫正人员在宣告矫正期满后,鉴于有过犯罪历史,在工作学习上存在很多的困难,因此就存在推进帮扶工作

的问题。当下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帮扶部门及帮扶程序作出规定,导致帮扶工作很难开展,只有矫正工作人员依靠自己的力量尽量为矫正人员联系,解决他们的工作问题,但这不是长久之计,政府应该对帮扶工作作出细致明确的规定。

xx司法所 201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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